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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ur Sentences of Heng Q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横渠四句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政策 | 北京发布4项新政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堵点(附政策全文)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578天前 | 382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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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出台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北京市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和《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4项新政,旨在建立与市场配置要素机制相适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政策干货满满,亮点多多!

政策1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要求,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并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现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对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内中央在京和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微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条件。

二、关于“先使用后付费”的界定

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

三、试点科技成果范围

限定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技术。

四、试点内容

1.鼓励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实施的,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数量、许可实施成效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应担保

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补贴。

五、试点实施步骤

(一)组织试点项目

由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及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遴选拟通过许可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推荐拟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

(二)开展路演对接

由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等主管部门联合海淀区人民政府,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中小微企业宣讲试点支持政策,开展专场路演对接活动。

(三)促成项目落地

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以及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技术交易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做好许可协议范本拟定、法律风险防范、担保协议签署等相关工作。

(四)试点政策落实

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出台并落实相关试点激励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及海淀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推荐参与试点单位、支持资金和担保机构监管、中小微企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督导总结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试点工作单位的督导。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典型案例等报告给主管部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试点工作总结。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主管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复制推广。

政策2

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高质量成果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做好分类评价,解决好科技成果评价“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建立有利于增加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和资金链的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速度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的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改革思维。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完善评价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评价中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问题,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坚持系统思维。兼顾科技项目科学立项、创新组织管理方式、强化评价成果应用,加强创新资源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过程回溯,提高管理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营造一流创新生态。

突出首都特色。发挥首都科技资源优势,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推动解决重大原创科学问题,加快战略性、关键性核心技术突破。率先走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路子,在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实现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做出示范。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把握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1.科学确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合理界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科技成果边界,全面覆盖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细化科技成果形式,涵盖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建设完善北京市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

2.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形成技术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3.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定价模式。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成果集中进场发布和展示。加强技术经理(经纪)人队伍建设,完善培养、激励和职称评定制度,支持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经纪)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经纪)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披露、评估、对接谈判、进场挂牌,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4.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确定具体领域的评价规范及要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规范,明确相关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加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管理和服务。

5.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加快完善北京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推动中国技术交易所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探索互信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产品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6.持续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创新出题机制和项目组织方式,深化实施“揭榜挂帅”工作机制,以解决行业及区域发展需求及痛点难点问题为核心,把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有明确用户需求的攻关任务凝练成政府榜单和企业榜单。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用好“包干制”等政策,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包干制”试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进行评价、记录和使用。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

(三)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

7.基础研究成果突出科学价值评价。基础研究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主要评价是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理论与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引导推动产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从科学价值、原创性等维度对基础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兼顾技术价值,统筹其它价值。科学价值评价指标包括成果解决的重要基础性科学问题、产生新学科方向的潜力、对学科发展的新贡献、支撑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等方面。原创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提出新方法、新论证、新表述、新解释、新洞见,获得或采集到新数据、发现新材料等方面。

8.应用研究成果突出技术价值评价。应用研究成果以专业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主要评价是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引导更好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解决全球性关注问题。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取得新技术、新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按照细分专业领域制定评价指标,主要参考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

9.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突出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社会价值,统筹其它价值。主要评价是否聚焦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引导技术开发,提升与市场的匹配度。从创新质量和贡献两个维度进行评价,突出成果转化应用取得的应用效益。创新质量包括核心技术的创新性与先进性、实际应用效果和市场价值;创新贡献包括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以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10.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科技成果智能评价工具和模式,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建立集成多元化评价工具和评价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

11.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引导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筛选、评估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形成从研发阶段专利导航、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文本质量控制,到专利运用及保护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与服务流程。

(四)切实用好科技成果评价的结果

12.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运用。聚焦“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新首钢等重点区域,围绕智慧医疗、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发布应用场景目录,布局一批重大应用场景,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13.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持续优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切实提升奖励质量,强化科技奖励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本市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强化提名责任,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培育高水平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北京科技奖励体系。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严肃查处科技成果奖励中的科研失信、学术不端等行为。

14.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加强对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引导,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部门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本市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政策对接、工作衔接。

(二)开展试点工作。按照重点任务分类选取试点单位、创新主体开展试点评价,对试点进度进行督导。各部门为试点单位做好指导和服务。

(三)落实主体责任。注重社会监督,对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在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各科技评价组织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各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政策3

关于推动北京市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实施《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工作部署,推动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政府引导、注重协同联动、促进示范引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统筹协调、公共服务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完善人才促进和激励机制。采取选拔一批、引进一批、培养一批的方式,逐步扩大技术经理人队伍规模,探索技术经理人能力和职业发展空间,推动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各区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承载作用,加强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形成北京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效应,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国际双循环,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立足本市科技成果转化迫切需求,加快形成技术经理人的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技术经理人队伍,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提升成果转化活动效能,实现对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到2025年底,全市培养技术经理人500名左右。

本方案中技术经理人是以推动技术产品化、商业化、市场化落地为目的,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背景,熟悉法务、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业务,拥有商业洞察力、资源组织能力以及实务经验,能够辨识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场景,能够帮助科学家寻找合伙人、组建创业团队,贯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的复合型跨界人才。

三、重点任务

1.健全技术经理人培养体系。依托在京高等院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研究生教育,探索建立技术转移学院;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等选修课,选聘兼职产业导师,提升研究生转化实操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在岗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持续完善教材、健全师资队伍,联合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开展培训教育,并面向全球引进高层次技术经理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2.明确技术经理人岗位职责。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经理人岗位,明确其从事成果披露、成果挖掘、需求挖掘,促进技术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等科技成果转化全程工作服务职责。支持技术经理人到园区、企业等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库和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建设,探索建立入库登记制度。(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建立技术经理人激励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理人,采取符合岗位特点的协议薪酬分配办法。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和技术经理人奖励等支出,奖励支出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于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北京市相关人才计划。(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才工作局)

4.完善技术经理人职称评价制度。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两个方向对技术经理人进行分类评价,完善符合技术经理人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代表作清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

5.探索技术经理人社会化评价。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绩效考核等相挂钩的评价指标体系。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术经理人行业标准研究,根据技术经理人业务水平、转化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完善社会化评价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拓展技术经理人资源网络。鼓励技术经理人与国内外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律师、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深度合作,提升精准服务质量。鼓励技术经理人围绕人工智能、医药健康、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精尖产业领域,与新型研发机构、概念验证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机构合作,补足转化短板。发挥北京科创基金引导作用,鼓励技术经理人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贷款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7.推动技术经理人参与科研项目全程管理。从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类科技项目中选取试点,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并可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配备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理人应参与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用转化、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8.推动各区用好技术经理人推动各区建立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转移机构的对接联络机制,根据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员岗位,采取全职、兼职等方式聘用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在重点园区、产业基地任职,参与需求发布、技术匹配、对接谈判、项目落地的全链条服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保障。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与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加强联动,将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联席会工作任务,协同推进本方案的各项任务落实。

发挥政策合力。加强本方案和《条例》等系列法规、政策的衔接,找准政策接口,做好解读、落实,推动各区人民政府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对技术经理人的支持政策,根据本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立一支技术经理人队伍。

注重宣传推广。加大对优秀技术经理人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的挖掘和总结,推广典型服务案例,发挥技术经理人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示范效应,为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提供新经验、新模式。

政策4

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优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依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技术转移机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技术经理人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登记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自愿进行登记。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登记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科技管理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主要业务范围: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概念验证、技术标准、测试分析。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孵化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积极开展国际间技术转移活动。

8.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技术转移机构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转移机构库。

(三)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在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登记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具有1年及以上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和知识要求,具备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参与或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

第十条 技术经理人由所在单位申请登记,所在单位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也可以由技术经理人直接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技术经理人申请登记时,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技术经理人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经理人人才库。

(三)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每年在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规范与促进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库及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在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清退。

(一)登记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连续2年未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从事的技术转移活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第十三条 推动技术转移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技术转移标准研究和制定,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化发展。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库技术转移机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符合技术经纪高级职称破格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