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完善。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项目单位对申请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进行修改完善。发榜方、揭榜方签订揭榜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揭榜公告。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经费安排建议,经行政审定、公示后,下达立项批文,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各专项项目均可实施“揭榜挂帅”制,单个“揭榜挂帅”制项目的省财政支持额度参照各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省科技厅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揭榜挂帅”项目支持额度。
第十三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补助资金,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企业为发榜方的,省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额的40%。
(二)市县政府、重点园区为发榜方的,省财政资金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等中部生态保育区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补助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为发榜方的,省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额的4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揭榜挂帅”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牵头揭榜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牵头单位;企业牵头揭榜的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赛马制项目,根据阶段性评价情况分批拨付。具体拨付方式参照海南省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单位(含合作单位)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关联单位。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拒不按本办法执行项目的行为,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发榜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中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中止的,发榜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各类科技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列入科技诚信失信数据库。
第十九条“揭榜挂帅”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发榜方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管理遵照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依据省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