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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技术转移11种途径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471天前 | 1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为规范这种经营活动,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485号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权中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授权特许经营权,也就将其中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一并授予被特许人,实现了技术转移。根据该条例规定,双方在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约定“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的条款;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三、科技成果+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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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人才流动是科技成果(主要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知识、技能等,下同)转移的重要途径。企业聘用来自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来自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科技人员从高校院所向企业流动的形式、途径比较多,包括挂职、兼职、离岗创业、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此处的科技成果,既包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也包括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知识、科技人员的技能等。同样的道理,企业选派科技人员到高校院所任职、兼职,也能实现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和企业的科技成果向高校院所转移。这种方式也是国家大力支持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还提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人才流动不只是人才调动,非调动的柔性流动会引起技术(即广义的科技成果,包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也包括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知识)的转移,人才之间的交往,包括人才交流、人才培训等,都会实现技术的转移,而且人才在交往中还会引发不同知识的碰撞、交叉互动,进而引发技术创新,促进新的科技成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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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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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过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及管理咨询、管理输出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