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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监管体系及其对中国投资者韩国并购项目的影响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08天前 | 10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技术持有机构”)的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股权(包括将来转换为股份或股权、或认购股份或股权的权利,下称“股份”)(包括拟持有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作为股份的最多持有者对聘任高管或经营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a) 外国人的配偶、规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

b) 外国人可以单独或与主要股东或与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对组织变更或投资新业务等主要决策或业务执行产生支配性影响的公司;

c) 外国人可以单独或通过与主要股东或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任免代表,或聘任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高管的公司;

② 外国人通过受让、租赁技术持有机构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业务,或以托管经营方式经营技术持有机构的情形;

③ 外国人通过向技术持有机构提供借款或捐助,对聘任过半数高管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A. 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跨境并购的批准申请 

拟申请取得跨境并购批准的技术持有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批准申请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文件:


① 与跨境并购相关的合同或计划书;

②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

③ 关于该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

④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

⑤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

⑥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

⑦ 接受国家资助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


B. 对跨境并购批准申请的审议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将其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告知申请人。但是,如果需要对批准对象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该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对跨境并购的批准审议,具体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①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审查跨境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商议后,经《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和保护相关法律》第7条规定的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予以批准;

②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之前,可以要求各技术领域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③ 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议过程中被要求追加提交除申请批准时提交的文件以外的资料或被要求出席的,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接受;

④ 除对象机构以外,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考人、相关专家等直接出席并听取意见。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经审议后决定是否批准,并通知对象机构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