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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监管体系及其对中国投资者韩国并购项目的影响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08天前 | 10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⑪ 通过现有出口批准接受国家核心技术转移的海外法人,再将技术转移至新建经营场所(工厂);

⑫ 除上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国家核心技术的行为。


A. 出口批准的申请及审议 

拟申请取得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批准的对象机构,应提交规定的国家核心技术出口批准申请书,并附以下各项资料:


① 出售或转让国家核心技术协议书(包含临时协议书);

② 国家核心技术的收购人或拟受让人相关事项;

③ 载明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与功能的技术资料;

④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与方法;

⑤ 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与竞争力水平;

⑥ 自国家获得支持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


B. 对出口批准申请的审议 

收到批准申请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自接收之日起45日内,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将其结果书面告知(包含电子文书)申请人。但是,如果对于申请批准的国家核心技术需要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内。

出口批准的审议,具体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①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对国家核心技术出口对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的波及效应等进行审查,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商议后,经《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和保护相关法律》第7条规定的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批准;

②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在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审议之前,要求各技术领域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③ 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议过程中被要求提交除申请批准时提交的文件以外的资料或被要求出席时,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接受;

④ 除对象机构以外,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考人、有关专家等直接出席,并听取意见。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予以批准时,可就批准的有效期限设定、出口业绩的提交、证明文件的提交等附必要的条件(包括附加与出口有关的条件、期限、负担等必要的附带条款和建议事项)。


II. 技术出口应进行申报的情形


对象机构拟出口批准对象之外的国家核心技术时,应事前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进行申报。此处所指的出口方式相同于前述第(一)部分应获得批准的情形中列明的出售、转移等方式。 

A. 出口申报申请 

事前申报国家核心技术出口的对象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出口申报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材料:


① 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售或转移合同(包括临时合同);

② 关于国家核心技术的购买方或拟接受转移一方的事项;

③ 载明国家核心技术用途和性能的技术资料;

④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