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工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晋科规〔2024〕12号
各市科技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号)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工作指引
(试行)
为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号)要求,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深化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改革,为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成果,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科技战略研究成果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是指根据科技成果类型和评价目的,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进行评价,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并作出相应结论的活动。
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原创性贡献,对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理论进步或指导实践等发挥的作用和贡献。
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的创新性和优良特性,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
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以及市场成熟度,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等。
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对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决策及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
文化价值,主要包括在倡导科学家精神、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规范与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能够独立接受评价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见附件1)。
第五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应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根据科技成果类型、评价目的和应用场景进行分类和多维价值评价,注重综合性与有限性相结合,注重科技成果价值产生的时点规律和预期发展。
第六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应委托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据科技成果类型组建评价团队(见附件2),主要采取同行评价、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可通过会议评价、现场评价、网上评价等途径展开。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含科研任务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与评价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评价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第八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可按照申请受理、制定评价方案(包括对成果进行分类、明确评价要求、确定评价标准、收集信息、组建专家评审组等)、多维价值分项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交付报告五个阶段进行(见附件3)。
评价程序具体包含以下步骤:
(一)评价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选择评价方,提交相关评价材料。
(二)评价方对评价委托方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符合性审查,达到受理要求后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价方案,签署委托合同。
(三)评价方根据评价方案确定评价方式,收集成果多维价值评价信息,组建专家评价团队。评价团队一般由各类专家、行业用户、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人员组成。
(四)评价方开展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撰写评价报告(见附件4)。
(五)评价方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评价报告盖章后交付评价委托方,评价方整理归档科技成果评价相关资料。
第九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指标一般应设置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指标(见附件5)。评价方应根据科技成果类型和评价目的对评价指标进行设置与赋权,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多维价值综合评价(见附件6)。
第十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结论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特大科技成果、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技成果、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技术市场交易、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以及其他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投资融资。作为投融资过程中开展尽职调查的参考依据。
(三)科技成果管理。作为政府、高校院所、企业等的科技成果管理参考依据。
(四)科技奖励。作为各级科技奖励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项目管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的参考依据。
(六)评审立项。作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评价委托方应于半年内在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成果登记。科技行政部门对评价筛选的成果优先纳入成果库,定期发布成果推广清单。
第十三条 评价方应强化自律、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接受业务和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提升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第十四条 评价方应妥善处理评价委托方或其他相关方关于评价报告内容提出的疑问、异议或申诉。评价报告中的信息应当可溯源。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评价结果、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存在影响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指引2024年7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条件要求
2.科技成果评价团队人员条件要求
3.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流程
4.山西省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5.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参考 科学价值(2024版)、技术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6.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指标权重参考
附件1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条件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应专职人员和评价人员,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产业、管理、财务专家库。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的制度、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规范等。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
(六)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内),无科研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七)兼营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应设有独立的科技成果评价部门,配备专人履行科技成果评价相关职责。
(八)行业服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2
科技成果评价团队人员条件要求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正、廉洁、保密等纪律要求。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和本指引。
(三)具备完成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能力。
1.评价专家在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2.具备与行业用户充分沟通的能力,使其了解科技成果涉及的产业领域,近期或长期使用相关产品、技术等,并能对使用情况做出准确的分析与判断。
3.(第三方)评价机构人员应熟练掌握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方法和工具,具有与科技成果评价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并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与职业判断能力。
(四)能按照评价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
(五)能够协助开展材料审查、质询、答辩、实地调研、评价报告撰写等工作。
(六)与委托方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联关系。
(七)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附件: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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