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聚焦如何以“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这一问题,有针对性地回答了与案例相关的5个问题,分别从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的定位、分配要求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制定方法、推进方式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相关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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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D研究院是位于C市的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近年来,为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D研究院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方法与模式,但在推进相关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D研究院科研管理处负责人L在研读笔者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书籍后,尚有相关疑惑亟待解决,向笔者发来一封邮件,提出了一些问题。
当前,D研究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根本原因在于该院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不多、渠道不畅。2020年初,D研究院根据《C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初步拟定了《D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但其中对“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认识存在歧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上述问题,D研究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上还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绩效工资总额这一块,没有权威部门能明确告诉他们给职工发放的奖酬金是否要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即使自认为可以发放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但因对政策法规的落实没有充分的把握,迟迟没给科技人员兑现奖酬金。
D研究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讨论如何给予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激励事宜,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L感到,地方科研院所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确实困难重重,遇到问题不知向何处咨询。
L说,他在笔者著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2016)一书中看到,高校院所一般不宜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科研院所缺乏商品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能力,研发产品多以样品样机样件为主。L进一步解释说,D研究院的科技人员主要凭个人爱好,做一些产品并进行销售。该类行为是否属于自行实施转化,对此D研究院也陷入了一个困境,他们将拟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呈报其主管部门B局,B局要求D研究院删除“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建议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三种方式。于是,D研究院认为自行研发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方式行不通。L提出,D研究院的科技成果与市场上流通的大批量产品不一样的是,其产品的受众小,不会进行大批量生产,许多产品只是应用到自己承担的示范项目里。对此,D研究院的做法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如何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及相关政策?
L还提出,单位职工离岗创办企业,孵化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可否销售给原单位?或者为原单位提供技术服务?L说,在政策上尚未找到依据。他在笔者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2020)一书中看到一个案例讲的是,某职工成立的企业与其原单位有利益冲突,属于不适合兼职的情形,对此也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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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L在他的邮件里,实际上提出了5个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导致转化渠道不畅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进而影响其积极性发挥。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一一进行了解答。
一是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有否限制或政府采购合同有否约定,如有,应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二是签订的合同类型,如果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后,也可以提取奖酬金,且根据厅字〔2016〕35号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规定,所提取的奖酬金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4.对于D研究院如何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的问题,D研究院将研制的产品应用到示范项目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属于“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如果在转化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合作,则属于合作转化。如果不属于“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和合作转化方式,则可归入“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适用政策。
5.对于单位职工离岗创办企业,可否将孵化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卖给原单位的问题,只要做到公开透明,不存在利益输送,应该是可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一书对此有明确的回答。
B局要求D研究院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里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删除,是没有根据的。每种转化方式均有其适用情形,也都有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只要符合或具备实施条件,均可以采用。B局可以要求D研究院在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时,畅通每一种转化方式的实施途径,不要人为设置障碍。
对于笔者的解读或回答,L回复说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并表示,对D研究院审议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细则》、兑现科技人员奖酬金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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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从L发来邮件提出的问题看,地方科研院所及主管部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还不太熟悉,在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时准备工作不足、调研不充分。
1.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要素,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核心。兑现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是许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出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出发点,也是其核心内容,并主要围绕这一核心设置条款、规范流程。D研究院也是如此,其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就是为了向科技人员兑现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如果不能兑现奖酬金,科技人员就没有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就难以进行下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就基本上成为一句空话。
2.兑现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性很强,程序性要求比较高,涉及因素较多。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分配一般应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包括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取得的收入,根据厅字〔2016〕35号文和人社部发〔2021〕14号文规定以签订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合同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以及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转化取得的收入。
二是分配对象是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实施人员。分配对象的确定应有章可循、有迹可查,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立项人员名单、知识产权证书上的署名人员、科技成果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上署名人员、技术合同实施人员名单等。有足够的证明材料支撑,才有底气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避免因执行政策不规范、不合规导致在审计、巡视巡察中被要求纠正的情况发生。
三是履行必要的程序。以“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必须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报经有关机构决策等程序,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决议等。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必须签订技术合同,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涉及领导干部的,或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分配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总之,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既要符合政策规定,体现出政策的激励效应,又要体现按贡献分配,贡献大者多得,贡献小者少得,没有贡献者不得,避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3.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必须做充分的准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过程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规定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两者结合得好的话,则落实本单位的成果转化制度,就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只有准备工作充分,程序完备,才能制定完备的成果转化制度,才能更好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此,D研究院在起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前,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是必须认真梳理国家和当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规定,吃透有关文件及其条款精神,必要的话,可邀请专家进行解读;
二是进行充分的内部调研,了解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存在的难点、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是带着问题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比较好的单位学习取经,看看能否从他人的经验与做法中找到解决自身问题的方案。
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以后,开始起草制度文本,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包括专家意见、主管部门意见、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等。专家可就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概念是否清晰,要件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规,流程是否优化,材料是否完整等发表意见。主管部门可就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否符合该单位的职能定位,程序是否合规,要件是否完备等提出意见。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既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要求,也是为了形成共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很显然,D研究院在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时,准备不充分,没有系统梳理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等,即使做了一些准备,准备工作也不充分,否则不至于多次召开专题会审议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没吃透,领导提出疑问时,不能给予有说服力的解释,不能消除领导的疑虑,领导当然不会表态支持或同意。
4.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做好顶层设计。D研究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能仅仅是为了提高科技人员的收入水平,让科技人员名利双收,更是为了促进研究院高质量发展,使研究院科研上水平、能级上档次,成为市场竞争的促进者,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而不能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限制竞争,在单位内部形成小循环。这就要求D研究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的关系,畅通“科研—成果转化—满足市场需求与市场需求—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的双向链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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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建议
本案例看似咨询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问题,实则是基层单位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时遇到了障碍,包括研究院与其主管部门之间、研究院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对本单位如何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没有形成共识,根本原因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还不熟悉。高校院所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遇到障碍不是个案,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落实,提出以下思考与建议:
1.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宣贯仍需持续推进,不能松懈。D研究院作为一家省级科研机构,在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方面尚且存在障碍,更何况地市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所属高校院所呢。这表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宣贯方面还很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比较多,涉及面较广,新文件不断推出,条款规定比较规范,如果没有持续跟踪政策法规的出台及其变化,一般难以比较完整、准确地把握。为此,建议各级科技部门还要继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宣贯力度。
2.支持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技术转移人才为高校院所和科技人员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提供专业服务。L表示已阅读过笔者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等著作,他所关心的许多问题都可在书中找到答案,但如何与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回答该研究院领导们关心的问题,还是显得力不从心。这表明,政策法规的适用有一定的专业性,与高校院所和企业的具体实际结合仍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各级部门大力支持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提供专业的服务。这也要求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特别是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方面的专业度及服务水平。
3.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分配政策的落实涉及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加之中央加大了巡视力度,地方加强了巡查、审计力度,工资收入发放、经费使用等都是必查的事项,一旦出现差错,整改起来比较困难。因此,高校院所在政策法规适用方面会慎之又慎。这就需要各级科技部门加强对高校院所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指导,该撑腰的要撑腰,帮助高校院所和企业既要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渠道路径,也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政策法规落实到位。
4.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必须与单位履行职责使命结合起来。高校院所、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紧紧围绕本单位的职能定位,处理好纵向课题与横向项目优先次序关系,以及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之间的关系,使单位的使命担当不发生偏差,高校院所、企业要通过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得到较快发展,实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的良好循环,创新能力得到提升,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既要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又让科技人员名利双收。要防止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发展,以防自身退化为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机构。
总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宣贯,只有进行时,远没有到完成时,仍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下大力气推进政策法规的落地。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文章刊载于《科技中国》2022年第3期。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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