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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秉持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支持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的贡献。按照中外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落实国家元首外交承诺等任务部署,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 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 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 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 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 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 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 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鉴于国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X年度有关批次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 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XX年度项目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