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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应当通过拍卖、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协议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拍卖、挂牌交易;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鼓励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示相关交易信息。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凭证可作为知识产权定价的依据。
3.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4.鼓励中央在京单位、在京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监管责任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国有资产、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监督与引导所出资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投资事项。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投资行为实施综合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建立跟踪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交易主体对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促进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风险防控及监督制度,不断提高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质量。
(二)加强交易场所管理
市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知识产权和财政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发布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入选名单,对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国有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交易、运营、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水平,提高市场影响力、综合专业能力和服务管理能力。
(三)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交易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意见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成果转化、交易定价相关决策和实施程序;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拍卖、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可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免除因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上市公司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