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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 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654天前 | 1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要求,推动知识产权要素资源整合,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和知识产权规范交易,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 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2月5日


《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 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加强国有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等有关工作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势,积极整合知识产权要素资源,打通知识产权供需市场通道,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和知识产权的规范交易,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支撑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


  二、基本原则


  按照“促进交易、加快转化、激励创新、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拓宽交易范围,丰富交易方式,创新交易机制,促进北京地区创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形成定位科学、布局合理、产业互补、错位发展的协同创新格局。


  三、适用范围


  (一)交易标的


  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交易与投资行为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有偿转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最终实现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


  (三)交易主体


  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主体包括本市国有企业,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