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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654天前 | 2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11.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教学、研究组织,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培养技术转移方向的实战性专业人才。

(四)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

12.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总额限制。个人应当如实将取得的兼职报酬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院所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院所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14.健全科技成果报告制度。高校院所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至科学技术、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报告。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使用,编制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15.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高校院所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指导、推动和督促高校院所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