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在揭榜协议和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揭榜挂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揭榜方与发榜方须达成一致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五条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六条财政科技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中,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或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揭榜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调整、重大资金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或串通控榜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拨或核减经费、追回项目经费、取消一定期限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