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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发榜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中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中止的,发榜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各类科技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列入科技诚信失信数据库。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发榜方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管理遵照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依据省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等相关规定执行。
“赛马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阶段性评价结果,进行重点聚焦、优中选优或联合推进。“赛马制”项目在阶段性考核完成后:
(一)只有一家单位达到考核要求的,作为唯一优势主体继续支持。
(二)多家单位达到考核要求的,发榜方择优遴选技术路线最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最高的项目予以支持;如技术路线均较为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又相当的,可对几家优势主体继续进行单独资助,直至到达绩效验收评价阶段或项目结束,以更好地推动各项技术的发展,增强相关技术路线或方案的储备。
(三)若达到考核要求的几家单位的相关技术路线或方案互补,能够各补长短,可以组织几家单位联合组成团队,形成强强联合,集中优势力量进行攻关,以使项目获得最多的成果,收到最好的成效,达到最大的收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涉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实施方案》(琼科〔202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