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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529天前 | 1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琼科便函〔2022〕13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优化省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加快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海南科技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往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科技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

附件1:起草说明

附件2: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许克君,电话:65331595)


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优化省级科技项目生成和组织管理方式,加快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海南科技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揭榜挂帅”是指由需求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科技管理部门提供平台发布揭榜任务、促成供需对接并予以立项,给予经费补助,加快解决技术难题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新型科技项目立项方式。

“赛马制”是指在“揭榜挂帅”项目部署中,针对同一个榜单任务,经专家论证后,有两个以上牵头单位获得立项的,先进行平行立项,然后重点聚焦,最终优中选优的新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协同配合。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

(一)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和省内企业,提出技术攻关需求,经省科技厅张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以及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等,项目完成后应有助于提升产业或区域核心竞争力,带动我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二)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张榜后,由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成果转化类项目所提出的成果须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且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发挥重大推动作用。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为企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在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流程

第六条  榜单征集。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集榜单。

(一)自上而下征集。省科技厅结合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重大科学问题,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聚焦国家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关键领域“卡脖子”技术,提出榜单需求。

(二)自下而上征集。省科技厅设立“揭榜挂帅”需求征集库,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内企业等常年公开征集榜单需求,向行业协会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征集行业共性问题,做到多种形式出题。

(三)“赛马制”征集。在榜单征集过程中,围绕相关重点领域的急、难、险、重关键技术问题,探索采用“赛马制”布局实施一批技术攻关项目。拟实施“赛马制”项目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在提出榜单需求时,同步提出榜单拟支持项目数量,以及阶段性的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资助额度等。

第七条  榜单凝练。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根据榜单需求的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进行榜单遴选凝练。参加榜单凝练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榜单的揭榜申报。

第八条  张榜遴选。省科技厅面向省内外公开发布榜单,鼓励发榜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揭榜方”。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发榜方,需参照海南省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行政审定等方式,择优遴选确定揭榜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项目申请书。

实行“赛马制”的项目,发榜方可按照榜单要求,择优遴选两个及以上的揭榜方同时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项目论证。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补助金额。组织项目论证时,给予专家组、发榜方、揭榜方之间充分的沟通时间,细化项目实施细节,包括技术路线的选择、人员力量的组成、经费开支的有效使用、成果归属等,特别注意要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必要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模式。

第十条  项目完善。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项目单位对申请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进行修改完善。发榜方、揭榜方签订揭榜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揭榜公告。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经费安排建议,经行政审定、公示后,下达立项批文,拨付项目经费。 



第四章  资金补助和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各专项项目均可实施“揭榜挂帅”制,单个“揭榜挂帅”制项目的省财政支持额度参照各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省科技厅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揭榜挂帅”项目支持额度。

第十三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补助资金,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企业为发榜方的,省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额的40%。

(二)市县政府、重点园区为发榜方的,省财政资金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等中部生态保育区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补助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为发榜方的,省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额的4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揭榜挂帅”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牵头揭榜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牵头单位;企业牵头揭榜的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赛马制项目,根据阶段性评价情况分批拨付。具体拨付方式参照海南省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单位(含合作单位)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关联单位。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拒不按本办法执行项目的行为,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发榜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中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中止的,发榜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各类科技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列入科技诚信失信数据库。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发榜方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管理遵照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依据省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等相关规定执行。

“赛马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阶段性评价结果,进行重点聚焦、优中选优或联合推进。“赛马制”项目在阶段性考核完成后:

(一)只有一家单位达到考核要求的,作为唯一优势主体继续支持。

(二)多家单位达到考核要求的,发榜方择优遴选技术路线最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最高的项目予以支持;如技术路线均较为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又相当的,可对几家优势主体继续进行单独资助,直至到达绩效验收评价阶段或项目结束,以更好地推动各项技术的发展,增强相关技术路线或方案的储备。

(三)若达到考核要求的几家单位的相关技术路线或方案互补,能够各补长短,可以组织几家单位联合组成团队,形成强强联合,集中优势力量进行攻关,以使项目获得最多的成果,收到最好的成效,达到最大的收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涉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实施方案》(琼科〔202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