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赛马制”的项目,发榜方可按照榜单要求,择优遴选两个及以上的揭榜方同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项目论证。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补助金额。组织项目论证时,给予专家组、发榜方、揭榜方之间充分的沟通时间,细化项目实施细节,包括技术路线的选择、人员力量的组成、经费开支的有效使用、成果归属等,特别注意要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项目完善。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揭榜单位对申请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进行修改完善。发榜方、揭榜方签订揭榜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揭榜公告。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经费安排建议,经行政审定、公示后,下达立项批文,组织发榜方、揭榜方签订项目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相关专项项目均可实施“揭榜挂帅”制,单个“揭榜挂帅”制项目省财政支持额度及拨付方式参照各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发榜方出资额度和比例在榜单征集和榜单发布时予以明确。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省科技厅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揭榜挂帅”项目支持额度。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单位(含合作单位)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关联单位。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拒不按本办法执行项目的行为,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第十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发榜方按照省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管理等相关细则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各专项财政科研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一)揭榜立项后,揭榜团队须按照任务书中约定的榜单任务目标执行,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开展限时攻关。项目负责人在揭榜攻关期间,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榜方意见将作为重要考量,省科技厅会同发榜方可视项目进展情况,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及时叫停。
(三)“赛马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阶段性评价结果,进行重点聚焦、优中选优或联合推进。“赛马制”项目在阶段性考核完成后:
1.只有一家单位达到考核要求的,作为唯一优势主体继续支持。
2.多家单位达到考核要求的,发榜方择优遴选技术路线最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最高的项目予以支持;如技术路线均较为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又相当的,可对几家优势主体继续进行资助,直至绩效验收评价阶段或项目结束,以更好地推动各项技术的发展,增强相关技术路线或方案的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