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园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建设高品质产业承载空间
第六条 支持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围绕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加强园区产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提升园区智慧化服务管理水平,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产业承载空间,促进园区高端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一)支持内容
1.产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园区围绕主导产业,自建、引进或与其他机构、企业共建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检验检测平台等产业服务设施,为园区企业提供便利化、开放式的研发、设计、测试、检验、中试等专业化服务。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园区新建或升级孵化加速空间、共享展厅、路演厅、高品质公共交流空间、政务服务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园区公共服务能力。
3.新型基础设施。支持园区建设计算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设施,更好满足园区企业对信息服务的需求。支持园区采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园区大脑、数字孪生园区,不断提升园区运营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二)支持条件
1.园区符合所在区功能定位和规划要求,用地手续合法合规,产权清晰,四至范围明确。
2.园区发展建设规划明确,产业定位清晰,空间功能合理,区位优势明显,具备一定的空间规模和产业承载能力。
3.项目建设内容清晰、目标合理,能够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投资建设以及专业服务能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园区产业服务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运营管理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贷款利息等。
第七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围绕园区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编制园区发展规划、打造高水平专业化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强特色产业培育、引进和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举办特色产业品牌活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营造国际化发展环境等,提升园区综合发展质效。
(二)支持条件
1.园区已纳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体系,且在有效期内。
2.园区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园区未在高品质科技园区项目支持周期内。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特色产业园提升发展任务完成情况择优给予支持,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园区发展规划编制,服务设施购置、租赁、运行维护,运营管理,人员支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品牌活动举办等。
第八条 支持建设一流大学科技园。
(一)支持内容
支持大学科技园加强与大学及所在区的联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打造高水平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服务平台,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培育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支持条件
1.紧密依托高校设立,与高校、所属区合作共建,管理运行机制灵活高效,并配置一定的创新资源,作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的重要载体。
2.在孵化科技企业、引进优质科技创新项目、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等方面成效较为突出。
3.运营团队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在成果转化项目挖掘与培育、创新创业辅导、技术概念验证、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校内资源开放等方面能力突出。
4.具备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拥有便利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接市场化专业服务资源能力较强,定期组织开展投融资服务、产业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运营管理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贷款利息等。
第九条 支持改造提升存量空间。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存量空间资源,优化调整低效空间资源,通过“腾笼换鸟”等方式进行改造提升,打造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发展的科技园区。
(一)支持内容
1.支持各类园区、楼宇、厂房等的权属方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开展存量空间改造,开发利用闲置、低效空间资源,提升空间综合功能和利用水平。
2.支持市区两级平台公司通过收购、回购、并购重组、整体承租等方式,对存量空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运营,促进空间规模化、集约化利用。
3.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存量空间盘活利用的设计、改造、运营等。
(二)支持条件
1.存量空间改造后应用于科技园区建设,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清晰且符合所在区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所在园区具备一定的空间规模和产业承载能力,改造后的空间主要用于承接企业创新、产业发展等。
3.项目应为在建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改造、改建手续合法合规,项目申报单位运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综合评估园区改造提升和发展质效情况,按照项目改造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改造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内外部装修以及其他改造工程投入费用等。支持资金用于空间的升级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搭建专业平台以及开展运营服务等。
第二节 支持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
第十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梯度发展。
(一)支持内容
1.建设标杆型孵化器。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建设和培育标杆型孵化器,促进一流孵化人才牵头组建专业化团队,搭建开放式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孵化运营机制,树立旗帜标杆,引领孵化模式变革,带动园区创新创业生态不断优化提升。
2.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推动创业服务机构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壮大高水平孵化服务队伍,升级“共享科研”孵化和产业融通孵化服务能力,促进与外部资源链接和协同,加快迭代升级孵化模式,进一步扩大孵化绩效产出,持续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及优质项目。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建设标杆型孵化器支持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内外优秀孵化人才团队牵头设立,核心成员具有跨国公司、领军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及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从业经验。
(2)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3)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市场拓展等服务,相关服务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要求。
(4)已培育或储备优质科技型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家(个),能够推动企业“升规升强”,能够带动相关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促进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提升。
2.申报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产业孵化服务能力建设,在聚焦产业孵化、探索孵化运营机制创新、做强区域孵化品牌、强化国际化要素流动等维度,至少选择一个维度进行升级发展。
(2)提供的孵化场地或所属区内注册的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关村高新企业不少于3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30%,当年在孵企业首次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1.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根据标杆型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实验设施购置、租赁、运行维护,运营管理,人员支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
2.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根据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年度实施计划择优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创业服务机构只能获得一次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政策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实验设施购置、租赁、运行维护,运营管理,人员支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
第十一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培育优秀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内容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在孵企业的孵化培育机制,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快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条件
申报的创业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当年在孵企业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孵化服务成效突出。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创业服务机构(不含处于标杆型孵化器、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支持期内的单位)在孵企业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独角兽企业1家,给予创业服务机构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同一机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支持专业机构参与园区运营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专业机构参与园区运营服务,开展规划编制、平台建设、产业促进、人才引进、招商服务等工作,广泛引入产业要素资源,不断提升园区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园区发展质效。
(二)支持条件
1.专业机构具备园区规划、运营服务、产业培育、招商引资引智等专业服务能力。
2.专业机构与所在区政府、分园管理机构或园区签订了合作协议,或以整体承租、参股等方式参与园区运营服务。
3.专业机构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成效显著。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预期服务成效等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园区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产业资源对接、创新交流活动举办等,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规划设计费、运营管理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活动组织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贷款利息等。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在园区落地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按照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入驻分园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生产等活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提升企业规模和竞争力,支撑分园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带动提升分园产业集聚度。
(二)支持条件
1.企业符合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
2.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或从事研发服务、科技推广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业务,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综合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未来发展潜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后续技术研发、产业化落地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事前补助项目,原则上应签订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技信用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7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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