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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 | 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第一、二章)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4天前 | 48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要求。为进一步帮助本市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工作者及科研管理人员了解成果转化政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经过前期精心筹划准备,目前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正式推出啦!


手册通过提问形式,提供了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聚焦成果转化基础知识、转化方式、成果定价等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二章以解读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政策为主,同时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引育、技术转移合同等问题进行解答;第三章面向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实践问题,梳理了科技创业过程中的部分操作性知识。




第一章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一、基础知识


1

什么是科技成果?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从该条规定理解科技成果的概念,应该包括三层含义:


(1)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常是指采用学术研究、概念提出、试验探索、样品研制、迭代开发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2)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果具有实用性特点。一般来说,实用性的科技成果经过后续验证、中间试验之后能够形成产品或商品,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科技成果通常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均可视为科技成果。但商标、研究报告等知识产权不在科技成果的范围之内。


需要提出的是,《民法典》和《专利法》分别从技术合同和专利保护角度对科技成果中的“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作出了具体规定。技术成果强调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技术方案,其外延比科技成果要小一些。发明创造的外延比技术成果更小,它除关注实用性之外,更加重视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竞争和保护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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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

法律政策中的职务科技成果可结合不同法律政策的调整对象进行解释。


(1)职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职务技术成果。《民法典》第847条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因此,职务科技成果、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均是科研人员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或使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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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技术秘密作为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技术秘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关于“商业秘密”规定,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践中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方法、研发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技术信息。


(2)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技术秘密因属于保密信息而为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为权利人确立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防止泄露的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条款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制度、培训、告知等对员工、客户、访客等提出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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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创新主体应采取哪些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标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以管理促创新,以保护强管理,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管理机构。建立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领导机构,协调知识产权信息、转化、人事、财务管理等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引育更多专业人才。


(2)明确战略规划,完善管理制度。结合单位科学研究战略,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登记、保护、转化等具体内容。制定知识产权归属、信息、保护等具体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3)强化宣传普及,提升保护能力。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开展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转化等工作。探索商业评估、专利分析、专利布局等市场化措施,在技术转移和技术推广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


(4)加强过程保护,及时处理争议。在论文发表、科技报告、技术推广、校企合作、成果转化、国际交流等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时协调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争议,处理与他人相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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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界定职务科技成果?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民法典》和《专利法》的规定,认定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条件有两个,即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并无具体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规定,但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均是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类型,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界定,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单位。“本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


(2)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范围。“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技术开发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界限。“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①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要求,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利人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制定内部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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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署名科研人员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归属其所在单位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铭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0号)中认为:科研人员有在工作过程中通过自身学习、探索内化成个人能力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自由。


科研人员经验、技能的积累与单位密不可分,但并不必然导致研发人员在知识、经验、技能之上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归于主张权利的单位。因此,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单位外作出,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完成,其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尤其是科研人员所创办的企业中,存在以个人名义或以创业企业名义申报知识产权的情形。个别科研人员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制度文件,规定“科研人员如擅自以个人名义,或以关联企业等主体申报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合理,需要结合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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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哪些权利?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职务科技成果和非职务科技成果的不同而不同。


(1)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民法典》等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权。《民法典》第849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②现金或股份奖励获取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根据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实施等方式的不同,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不同比例的现金或股份获奖权利;③优先受让权。《民法典》第847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④特殊权利。在职务科技成果所在单位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前提下,完成人还可能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2)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专利法》《民法典》等的规定,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知识产权申请权。《专利法》对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②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权。《民法典》第849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③技术合同订立权。《民法典》第848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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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有何特殊规定?

2022年《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1)创新药物和疫苗;

(2)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

(3)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等。

可见,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有安全性要求高、申报新药或医疗器械周期长、与生命健康紧密结合等特点,对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定要求比高校和科研院所更为复杂,但结合前述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界定要求,仍然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认定方式进行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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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这个定义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转化目的是提高生产力水平。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即把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一定过程实现商品化或产业化,提高消费者的生产和生活要求。


(2)转化的对象是实用性科技成果。将科学研究与应用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后续概念验证、样品试制、中间试验等实际生产服务活动,服务于产业进步。


(3)转化的过程具有复合多样性。在实用性科技成果基础上所开展的“转化”活动,既包括技术推广、技术扩散、合作实施、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活动,也包括技术试验、技术开发、应用生产等商品化的“成果转化”过程。


(4)转化的结果是发展新产业。只有做到“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方能看到“多大程度提高了生产力水平”的结果,也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需要提出的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已经限期淘汰等科技成果,不得实施转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科研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不得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及具体转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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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围有哪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但是,相关法律政策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具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出技术成果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是,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往往是科研项目团队所有成员,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完成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知识产权证书所载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提交其所在单位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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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

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政策及科技成果转化实践,“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通常有三类人员:


(1)完成科技成果但未在知识产权证书上标记的人员。是指虽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贡献,但因各种原因未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中显名的人员;


(2)对科技成果后续研发和转化做出贡献的研发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后续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产品开发、商品应用做出贡献的人员;


(3)为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的交易推广、评价评估、模式设计、财税法律、投资融资、培育孵化等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可以制定内部制度,结合科研项目完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在参考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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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化方式



12

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具体方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规定了自行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合作转化和作价投资五种方式,同时用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有如下6种具体转化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复杂性特点,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采用单一形式,也可以各种形式并用,还可以与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等结合在一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以视作“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结合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和2023年市科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试点单位可以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提出的是,赋权活动仅仅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手段,并非一种具体转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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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什么是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由科技成果持有者运用自身资源和能力,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开展持续研发、产品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具有如下特点: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实施转化者重合,通常不发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转移;成果持有者独立承担转化风险;成果持有者获得全部转化收益,独享后续开发科技成果的权利。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种直接方式,有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推广,适用于那些拥有足够资源和能力、希望完全控制转化过程的科技成果持有者,但同时也要求科技成果持有者具有较强的市场运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需要的资金数量和失败风险较大,只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才可能拥有较强的持续研发、中间试验、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等能力,在自行实施转化上也拥有较强的实力。因此,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通常发生在较大规模的企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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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什么是科技成果转让?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转让,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的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技术转让”,具有如下特点:转让方收取转让费,不与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直接关联;成果未来收益与风险,通过转让交易全部转移;受让方不仅要求掌握转让知识产权权利,也要求掌握未来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受让方需要支付的转让费用较多,需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科研事业单位作为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创新人才资源,但在成果的后续开发、中间试验、市场推广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科技成果转让一般发生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从而使科研事业单位的研究开发优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优势产生互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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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什么是科技成果许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许可,是指被许可人通过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许可合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许可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技术许可”,它是境外技术转移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方式,具有如下特点:不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被许可人只获得使用权;当科技成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相对较小;有多种许可方式可供选择,可以灵活使用。


根据科技成果权利人授予使用权的权利大小及其范围,科技成果许可通常包括四种方式:


(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范围内对科技成果的实施享有独占使用权。合同约定的范围包括时间和地域范围,被许可方完全独占许可方使用权,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他人均被排除在外。


(2)排他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科技成果,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仍保留实施该成果的权利。


(3)普通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成果,同时保留许可方使用该成果,并可以允许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


(4)交叉许可。许可各方将各自拥有的成果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成果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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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什么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将科技成果的价值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资本形式投入企业,取得企业的股份权益或股份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具体操作适用商法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和《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股东或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因此,据以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需要确定知识产权的价格,并将知识产权财产权转移到目标企业。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实质是将科技成果从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既可以利用科技成果与相关合作方新设企业,也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到已有企业。这种转化方式允许科技成果持有方将科技成果价值转变为企业股权,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享利益,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方式有如下特点:


(1)实现全链条转化。科技成果的开发、实施、运营形成“转化全链条”,有助于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产业化。


(2)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共享股权收益方式,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3)形成风险共担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风险,使成果持有者拥有投资者身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4)实施程序较为复杂。由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较多,实施程序也相对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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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什么是合作实施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合作实施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共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合作实施转化方式的特点有:有利于发挥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科研能力、市场开发能力上的互补作用;聚合多方资源,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与技术风险。


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可以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三技服务”)融合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活动中,推进合作实施转化。合作实施转化有多种操作方式,以下方式可以参考:


(1)成果转让+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转让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


(2)成果许可+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许可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当然,科技成果的许可可以有多种方式。


(3)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科研事业单位在转让或许可协议中,约定后续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合作实施转化是多元综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能够聚合不同合作方的优势资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成功率。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加速技术的市场化进程,合作方则可以获取先进技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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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三技服务”活动是不是科技成果转化?

“三技服务”活动是指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活动。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也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三技服务”活动是否在科技成果转化范畴之内的基本要求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具体有如下三个条件:

(1)利用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是前提条件;

(2)在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基础上开展“三技服务”活动是基本要求;

(3)可以将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条款作为“三技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可以在签订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合同后签订独立的“三技服务”合同。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结合具体项目需求,设计合理操作路径,与合作方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合同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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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果定价



19

如何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是国家政策的重要导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1)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解决好“评什么”问题。坚持破立结合,按照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评价科技成果。着力破解“四唯”问题,完善项目评价、人才计划评审、职称评聘、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等各类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


(2)构建多主体参与多元评价体系,解决好“谁来评”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标准化绩效评价体系,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引导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发挥金融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


(3)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解决好“怎么评”问题。根据不同成果类型,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建立全周期评价机制,构建研发过程回溯、阶段性评价和后评估机制。创新评价技术方法,推广标准化评价和“以赛代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


(4)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解决好“怎么用”问题。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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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时需要考虑哪些要素?

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参考问题,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等创新主体,可以通过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探索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体系,实现市场条件下对科技成果交易价值的评判目的。


在具备价值评估条件前提下,可以参考以下要素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定价依据:


(1)技术成熟度。即科技成果在从实验室到市场过程中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2)技术创新性。即科技成果在理论、方法、技术或产品方面的突破或改进程度。


(3)市场需求度。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匹配度,包括潜在的市场规模和用户需求。


(4)产品竞争性。同类技术或产品市场对比竞争状况及科技成果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5)政策支持度。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是否有利于增进国家或地区的创新能力和产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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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吗?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探索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资产评估并非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经程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要求如下:


(1)不进行资产评估。科研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2)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研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因此,对于科研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的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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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有几种?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可见,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定价的法定方式有三种:


(1)协议定价。通常意义上的“市场化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与意向合作方通过协商方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价格。


(2)挂牌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在有交易资格机构挂牌,征集更多合作方,以获得更高交易价格。


(3)拍卖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通过有交易资格的机构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最高应价者的定价方式。


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科研事业单位通常根据科技成果持有方与合作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确定定价方式。当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关人员与合作方无关联关系时,通常采用协议定价方式,反之则采用挂牌定价方式。拍卖定价方式在实践中较少采用。“关联关系”是指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合作方中持有股份或者担任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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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需要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019年《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科技成果转化无需审批备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2)涉密涉安成果转化需要主管单位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市财政局授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3)作价投资的国有股权授权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局授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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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果转化创新改革和服务




九、技术转移机构


85

什么是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或组织。这些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科研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知识流动、技术转移、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技术知识流动和转移,承担着连接学术研究与商业应用的桥梁角色,帮助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实现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最后一公里”的跨越,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生活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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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一般包括:

(1)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和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

(5)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6)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的技术集成或二次开发。

(7)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孵化、加速及资本运作。

(8)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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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设置技术转移机构有何要求?

技术转移机构是科研事业单位加强科技成果披露、专利布局、市场推广、培育孵化的重要机构。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因此,科研事业单位有责任根据要求设置并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具体来说:

(1)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整合单位内部各类技术转移、培育孵化机构,形成集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成果交易、投融资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设置,聘用懂技术、懂市场、懂资本、懂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打通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的晋升通道,建立专业人才的奖励激励制度。

(3)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结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政策规定,强化内部制度建设,用规范化手段激发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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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的通知》提出,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对于科研事业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更多以技术转移部门的形式出现,该类部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可以发挥“全链条一体化服务”作用,具体如下:

(1)统筹科技成果管理服务。有利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战略规划,做好技术转移的顶层设计,协调内部各部门的技术转移管理活动,开展专业化机构建设等。

(2)落实成果转化法规政策。结合单位内部的科学研究、资产管理、财务人事等现状,针对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法律政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开展前沿技术研判活动。对单位科研人员的技术成果,在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完善基础上,进行市场性、前沿性、实用性等方面的研究和判断。

(4)探索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根据科技成果的产业企业需求,推进市场应用调研分析,探索建立评价体系,利用评价工具,对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做出合理评价。

(5)落实协商谈判和协议起草。在做好评价分析和市场判断基础上,针对不同需求的用户,代表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协商谈判并对相关合作协议进行起草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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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如何保障内设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

2019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提出,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落实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工作经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技术转移部门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其中可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内部技术转移部门设立的具体类型采取不同保障措施:

(1)职能机构型技术转移部门。科研事业单位设立独立的平行于其他职能部门的技术转移部门,从其他部门调配事业编制人员,利用基本业务费保障技术转移部门的运行。该类部门受事业编制的人员、绩效等方面的约束,管理能力较强,但专业服务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2)直属事业型技术转移部门。科研事业单位设立独立的技术转移研究机构,赋予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职能,采用灵活的聘用机制,聘请投资、财务、法律等专业人才,提升市场化服务能力。该类部门可以灵活聘用专业人员,有利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激励,但这些专业人才在职务晋升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

(3)职能部门和公司分离性机构。科研事业单位在设立内部职能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管理职能的同时,设立独立全资国有企业,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运营、孵化、投资等活动。该类机构有利于实现“管办分离”,强化专业人才队伍,但可能因管理人员的不同隶属关系不利于协同推进。

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技术转移部门建设方案,科研事业单位均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发展以及人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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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涉及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技术管理、营销推广等各领域知识的综合性活动,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技术转移机构往往偏重于战略规划、制度建设、业务流程等管理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也提出,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

对于高校来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整合校内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市场化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在信息、人才、孵化空间、技术转移平台载体等方面的共享、共建力度,形成集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成果交易、投融资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在加强内部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同时,有必要与市场化机构建立联合关系,强化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技术管理、营销推广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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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常见的盈利渠道有哪些?

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其业务范围确定盈利模式,通常通过为技术研发、转让、许可等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提供咨询或服务,或通过载体建设、服务换股、孵化投资等活动,收取费用。

(1)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市场行业分析等,收取服务费。

(2)帮助科研成果进行中试放大和熟化处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开展项目孵化、科技园区运作等服务活动,获得服务回报;

(4)通过项目融资,以服务换股方式在股权增值变现过程中,获得服务回报。

不同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市场定位,可能会采用一种或多种盈利模式的组合。技术转移机构的收费方式也会根据服务的性质、复杂度、市场行情以及与客户的具体协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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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政策支持?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本市于2017年出台《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制定实施《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于2021年制定实施《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并印发配套政策文件,体系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支持政策:

(1)技术转移体系项目支持。每年发布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布局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大企业开放式创新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方向,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组合资金支持和人才落户、成果转化类职称等政策,对本市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认定,并对企业主体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实施成果的转化。具体认定和支持办法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规〔2020〕8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20〕27号)。

(3)通过科技创新券支持技术转移活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战略规划、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服务。依据2022年《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服务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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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技术转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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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术经理人?

技术经理人一般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推广、成果评价、交易保障,以及其它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或团队。

专业的技术经理人具备良好的商业逻辑,能够辨识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资本路径、应用场景、销售方式等,帮助科研人员寻找合适的合伙人、组建创业团队,并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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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理人在技术转移中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202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技术经理人作为新职业列入大典。其中,技术经理人归类在“专业技术人员”类别中,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收集、储备、筛选、发布各类科技成果信息,促进交易各方建立联系。

(2)为技术交易各方提供技术成果在科技、经济、市场方面评估评价、分析咨询、尽职调查、商务策划等服务。

(3)为交易各方提供需求挖掘、筛选、匹配和对接等服务。

(4)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市场调查报告等,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

(5)组织各类资源促进技术孵化、熟化、培育、推广和交易。

(6)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投融资相关服务。

(7)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导航、布局、保护和运营等服务。

(8)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规审查、风险预判、争端解决等法律咨询服务。

上述工作内容表明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需要具备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了解市场、法律、金融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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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如何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是科研事业单位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必要条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4条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1)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岗位。结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化工作特点,创新内部岗位管理机制,拓展专业人才范围,招聘投资、证券、工程、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2)采用灵活的奖励和分配机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在专业化人才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前提下,突破绩效工资限制,给予专业人才以现金和股份奖励。

(3)畅通技术转移人员晋升通道。有独立职称评审资格的高校院所,要制定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结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际成效,对相关人员的职称晋升做出规定。对于不具备单列技术转移职称系列的机构,可给予一定职数,允许委托市人社部门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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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有哪些激励措施?

本市持续推动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技术转移人才被纳入“紧缺人才目录”。2021年,市科委、市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重点领域(科技创新类)“十四五”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成果转化类紧缺人才”被列入第4类别,包括技术转移管理、技术转移应用、技术推广和专利领域服务三大类别14小类。

(2)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本市多个人才计划或项目。自2021年以来,本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设置“技术带头人(技术转移)”方向,旨在培育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具备创新能力,复合型、专业性的技术转移服务带头人。2023年,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本市东方英才计划。

(3)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支持政策。2023年,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实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技术经理人聘用和培养。将技术经理人引育纳入项目绩效考核。

(4)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本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副高级)。2021年,市人社局开通“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审通道,落实技术经理人职称晋升政策。

(5)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持续推动基地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并联合高校开展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育,为技术转移人才提供有利于职业发展的项目场景、实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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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技术转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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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推广渠道有哪些?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推广或技术推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科技成果持有者来说,推广渠道如下:

(1)通过内设科研处、成果处、技术转移办公室等自行推广。

(2)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推广活动。

(3)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技术推广。

(4)参加各类科技成果展览、交易会、路演会进行推广。

(5)借助各类专业协会、传统媒体、新媒体、高校校友网络等实施推广活动。

(6)主动对接各地地方政府科技部门、招商部门、人才管理部门开展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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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科技成果持有者在选择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方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有与科研成果相关的产业资源和合作经验,并有一定的行业地位。

(2)有比较清晰的产品开发计划,及市场渠道和客户资源储备。

(3)有场景或条件加速产品验证,有足够资源和资金推动产品落地,并有风险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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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较多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合作方?

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较多的前提下,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方式选择合作方。

(1)开展科技成果合作实施活动。可以与多家企业合作者合作,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2)作为主要创始人开展科技创业活动。与技术经理人、孵化投资机构等合作方通过行业分析及市场调研确定创业的主要领域和方向,把该领域方向以及关联领域方向的全部产品落在同一个公司或若干个公司里。

(3)作为非主要创始人开展科技创业活动。技术持有人作为非主要创始人,与多个合作方合作。这类方式虽然会比较灵活,但沟通成本会非常高。

但是,没有任何单一模式适用于所有成果转化活动,决策者需要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特点和外部环境进行适时判断和定制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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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从科技成果到实施产业化需要分析哪些关键要素?

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服务或工艺流程,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发展新产业的过程。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分析:

(1)科技成果的筛选与评估;

(2)产业技术的市场需求分析;

(3)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布局;

(4)商业模式设计;

(5)激励机制设计;

(6)内源资金和外源融资规划;

(7)产业化团队建设;

(8)中试及生产能力建设;

(9)营销方式和销售渠道筹划;

(10)技术持续创新与改进分析;

(11)政策支持与环境分析;

(12)产业化风险要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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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概念验证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哪些作用?

概念验证是指将研究人员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新想法、技术创意、技术方案、样品雏形等科技成果,进行产品试验和用户体验,在经历持续迭代的研究开发之后,使其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过程。概念验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有:

(1)解决技术可行性和技术商品化两个关键问题;

(2)吸引合作伙伴或社会化资本投入种子资金;

(3)弥补科技成果转化断层,培育和熟化科技成果;

(4)通过商业化活动对早期成果进行验证和试错;

(5)在技术迭代中进行创新创业的“市场化教育”。

在概念验证过程中,资金来源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要素。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来说,概念验证资金的来源渠道一般包括单位自筹、公共财政资助、公益捐赠、社会资本。

总之,概念验证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转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环节。科研事业单位在充分重视概念验证活动前提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可能取得较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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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技术出口合作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技术出口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活动。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对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录。2023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修订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在技术转移合同签署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如下几点:①从技术交易合同角度充分了解合作对方主体的身份情况;②对于纳入目录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与境外相关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对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及时申请出口许可证;③向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的不属于技术出口,但如该企业是在自贸区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则可能被认为是技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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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过程中如何防止技术秘密泄露?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防止技术泄密,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技术竞争力的重要环节。为防止技术秘密泄露,创新主体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培训教育。加强对技术秘密专业培训,强化保密意识教育。

(2)保密约定。强化与合作方的保密约定,可与职工、访客等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3)场所管理。落实技术秘密场所保护措施,区分不同区域、根据保密级别采取禁止或限制来访。

(4)载体管理。以隔离、加密、封存、限制等方式,对技术秘密的载体进行分门别类管理。

(5)设备管理。对计算机、电信网络、信息存储等装备设备,采取禁止、限制登录复制等措施。

(6)技术扩散。在科技交流、技术论坛、论文发表等的技术扩散过程中,采取保密宣示、禁止拍照等措施。

 (7)措施创新。在技术秘密形成过程中或完成之后,根据技术秘密的具体特点,采取其他创新性生物保密措施。

总之,技术秘密保护涉及到创新主体的核心和关键利益,只有加强保护,才能强化创新策源能力,激发科研人员主动作为的成果转化积极性,保护其科技成果转化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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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技术转移合同



104

普通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流程和资料要求有哪些?

普通民事合同的订立一般流程如下:

(1)一方当事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

(2)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

(3)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签订正式民事合同。

签订普通合同需要准备的基础性资料有:①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②合同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合同文本、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签字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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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签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合同“签订”表示从合同要约、谈判到签署协议的过程,它是一系列行为的综合。民事合同的“签定”,是合同各方达成意思一致表示的结果,它是一系列行为后产生的状态。从在合同文本用语上,应写为签订合同,而不是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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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有几种类型?

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同类型,既要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又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自行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因此,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合同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20章规定了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5种技术合同。其中,民法典第851条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即“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典第851条第4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践,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单一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即科技成果持有方明确约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的合同。该类合同在《民法典》中是指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

(2)混合转让的作价投资合同。即科技成果持有方与他人主要约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条款,其中包含科技成果转让条款。

(3)混合转让和许可的“三技合同”。即科技成果持有方与他人签署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中加入科技成果的转让或许可条款。

(4)科技成果合作实施合同。即科技成果持有方与他人签订合作实施合同,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采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合同方式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该类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851条第4款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①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第862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②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因此,科技成果持有人与他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不宜简单“模板式”套用。要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求,以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目的,结合法律政策规定设计合同条款,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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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一般条款有哪些?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应当签署书面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合作方姓名或名称。合作方为自然人的,要列明基本情况、身份证号、住址等;合作方为法人单位的,要列明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等。

(2)科技成果项目名称。多个多种类型的科技成果,项目名称应当涵盖所有成果的内容。

(3)科技成果标的范围。如科技成果涉及专利的,应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有效期限等。

(4)履行计划、地点和方式。包括科技成果交付资料内容、交付地点、交付方式等。如果涉及到后续研究开发的,还需要约定研发计划、阶段成果、后续知识产权归属等。

(5)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单一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当约定科技成果标的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混合转让的作价投资合同,建议单独约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条款;混合“三技合同”条款的,除约定科技成果标的的价款之外,建议另行约定研发费用或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6)合同无效或解除。约定侵害他人科技成果、非法垄断技术等行为的成果转化合同无效;出现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因素的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7)违约责任。对未完成交付、未支付价款报酬、未完成研发或服务任务等违约行为、违约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等做出约定。如果造成对方损害的,还要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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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第20章第3节所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即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除包括一般合同内容之外,科技成果转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果资料移交。成果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交的科技成果资料清单,并约定提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价款及支付。包括成果转让的价款总额、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或提成)和时间以及支付条件。

(3)知识产权保证。转让方保证所转让的科技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后续改进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双方对科技成果后续改进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

(5)保密条款。双方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包括保密内容、涉密人员范围、保密期限和泄密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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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科技成果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第20章第3节所规定的“技术许可合同”即科技成果许可合同。除包括一般的合同内容之外,科技成果许可合同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类型。约定许可的类型,如排他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等以及是否允许分许可。

(2)权利范围。具体说明被许可方拥有的权利类型,例如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等。

(3)领域和区域。规定技术许可的行业领域和地理区域限制。

(4)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款、使用费提成、维持费等支付条款。

(5)许可期限。明确许可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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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公司法》中被定义为“知识产权出资”,即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作价转让给拟成立的企业。因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合同通常包括知识产权转让条款和股权合作条款两部分。前者可参考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条款内容,后者要根据股权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其中,股权合作部分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及其他与公司设立、运行、退出等相关规定。如果作价入股部分涉及有限合伙作为持股主体的,还需要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确定合同内容。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权合作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作各方;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5)拟出资知识产权的名称、比例、折算金额、转让时间等;

(6)股东权利和义务;

(7)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9)股东责任及破产清算等;

(10)其他事项。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合同是较为复杂的民事合同,建议由专业投资律师提供服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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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什么是“三技合同”?它包括哪些类别?

《民法典》第20章专章规定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等活动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因此,“三技合同”是指除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三技合同”的具体类别和定义如下:

(1)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由于“三技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常涉及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如论文发表、署名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权等,它既受民法中合同制度的约束,又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

“三技合同”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具有重要作用,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如前所述,只有发生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三技合同”才与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是否计入绩效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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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特殊性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类合同。五类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具体要求,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相比其他民事合同,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可以就保密问题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在合同具体内容中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作出约定,以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明确归谁所有及如何使用。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归属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款或报酬支付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款的,合同应以销售金额、产值、利润为基数,对提成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术语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范围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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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设定违约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违约条款是民事合同的重要条款内容。一般来说,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设定违约条款时要注意如下内容:

(1)约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

(2)违约金额。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不能低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条款要求。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违约金的数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违约金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明确的原则,既要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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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可以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种类型。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技术输出、输入单位可享受技术转移奖励补贴政策,如技术输出单位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技术输入单位可享受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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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合同如何认定登记?

市科委2023年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的要求。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申报技术合同登记方面,鼓励科研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以技术入股(作价投资)和技术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合同,并持续进行研发转化,可在技术股权退出之前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高校授权下属全资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作价投资合同的,可以视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并以高校作为名义登记主体开展合同认定登记。针对上述规定,可做如下理解:

(1)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和因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转让的,均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2)在股权退出之前均可认定登记。科技成果的股权投资视为持续开展研发转化活动的重要方式,在作价投资合同签订后直至股权退出之前,均可进行认定登记。

(3)授权作价投资合同可以高校名义认定登记。即高校授权下属全资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作价投资合同,视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可以以高校作为名义登记主体开展合同认定登记。

对于资产经营公司因高校授权所签订的作价投资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几点:①高校是合同中科技成果的持有者;②合同中应当包含具体拟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内容;③资产经营公司是作价投资的股权持有者,并享有股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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