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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应用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
2.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3.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的研制及技术改造;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5.新型显示、内容制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网络、通信、传感技术、文化与非遗数字化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7.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
8.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技术标准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制订等;
9.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10.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
1.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4.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
5.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与论证;
6.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7.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8.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
9.其他技术咨询。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产品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测试分析服务等;
2.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
3.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
4.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5.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6.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
7.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工程总承包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等技术服务;
8.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
9.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
10.其他技术服务。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2.软件性技术载体、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4.技术合同包括以下五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