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登记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评价信息填报相关工作已启动
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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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登记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信息填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技术经理人:
为促进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运用和推广,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京科发〔2022〕13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京科发〔2022〕18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相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登记工作,已登记机构、经理人2023年度业务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24年度登记工作
(一)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登记办法》第七条):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3.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4.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5.主要业务范围:(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4)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概念验证、技术标准、测试分析;(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孵化等服务;(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7)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积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活动;(8)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申请登记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的条件(《登记办法》第九条):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具有1年及以上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历。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和知识要求,具备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能力。4.参与或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
(二)登记程序
1.登记注册与填报。请在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进行登记与信息填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个人身份进行登记的)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窗口(网址附后)进行注册,并按照要求逐项填报,完成后进行提交。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方可完成登记填报。
2.网上审核。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个人身份进行登记的)的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进行退回修改操作或不予登记。请在登记期间及时关注填报状态,查看审核意见,配合进行材料补充等工作,退回超过3次仍未补正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网上审核合格后,技术转移机构可在系统中下载打印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信息表并按要求盖章,线上提交表格扫描件;技术经理人(以个人身份进行登记的)可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技术经理人信息登记表并按要求签字,线上提交表格扫描件。
3.完成登记。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纳入本市技术转移机构库、技术经理人库。
二
2023年度技术转移信息填报工作
(一)填报对象
按照《登记办法》要求,完成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每年在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情况。
2023年已完成登记的,直接线上填报2023年度“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年度业务信息表”“技术经理人年度业务信息表”;2024年新登记的,完成登记后,线上填报上述信息。
(二)填报要求
已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个人身份进行登记的)和仅参加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的单位,请于2024年4月1日前在系统中填报2023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2024年新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请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系统填报。
在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连续2年未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的将被清退。
三
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
(一)评价对象及内容
本次评价对象包括已在系统中登记的相关单位,以及已在登记系统注册的仅参加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的单位。评价框架包括工作体系建设、转化绩效、社会贡献三个方面。
(二)评价数据期限
各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数据的起止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评价数据来源
评价数据来自本次评价对象填报的2023年度技术转移信息。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央企研究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才队伍、科技成果情况,以及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当年到帐金额、作价入股合同金额以及工作绩效报告等数据和信息。
四
相关要求
1.申请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且注册地在北京的机构或注册地在北京机构的内设机构。
2.为规范技术经理人登记,原则上由技术转移机构统一为在本机构从业的技术经理人进行登记。确实未在本市技术转移机构从业,但主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可以个人身份进行技术经理人登记。
3.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登录系统后,请在下载专区查看登记须知、填报说明等材料,诚信填报。
5.其他相关未尽事宜由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
联系方式及其他事宜
1.登记工作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杜老师
联系电话:010-55572396
2.2023年年度信息填报工作
北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老师 梁老师
联系电话:010-88827072,010-88827016
填报网址:
https://fwy.kw.beijing.gov.cn/cbtm/cbtmform
3.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
第三方评价机构(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联系人:眭老师 程老师
联系电话:010-59358708、010-59358415
附件:(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京科发〔2022〕13号)
《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京科发〔2022〕18号)
登记须知
填报说明
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优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优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依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技术转移机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技术经理人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登记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自愿进行登记。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北京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登记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科技管理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主要业务范围: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概念验证、技术标准、测试分析。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孵化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积极开展国际间技术转移活动。
8.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技术转移机构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转移机构库。
(三)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在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登记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具有1年及以上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和知识要求,具备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参与或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
第十条 技术经理人由所在单位申请登记,所在单位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也可以由技术经理人直接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技术经理人申请登记时,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技术经理人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经理人人才库。
(三)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每年在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规范与促进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库及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在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清退。
(一)登记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连续2年未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从事的技术转移活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第十三条 推动技术转移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技术转移标准研究和制定,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化发展。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库技术转移机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符合技术经纪高级职称破格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工作落地,充分发挥评价工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激励和决策支撑作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
为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工作,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要求,开展针对在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央企研究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以及各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的评价。为顺利推进评价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本次评价目的是充分发挥评价工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激励和决策支撑作用,通过总结、审视、对标、完善、优化,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能力。总结高校院所和各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设人才队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标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先进经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优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能力,助力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首都高质量发展。同时,评价结果将作为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包括两大方面,共5类主体:一是依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资金办法支持的在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央企研究院所、医疗卫生机构4类。二是各区,包括北京市16个行政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评价内容
根据两大方面评价对象,重点聚焦工作体系建设、转化绩效、区域社会贡献等三项主要内容,依据评价对象的性质和绩效情况,设高校院所和各区两大类指标,其中高校院所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央企研究院所、医疗卫生机构4类。
(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
1.工作体系建设
评价各高校院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条例》等政策措施情况,以及转化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的情况。细化指标包括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建立人才分类考核机制、建立勤勉尽责容错机制、建立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明确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职责部门、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经费额度、科技成果转化专门岗位数量、专门转化人员数量等。
2.转化绩效。评价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的情况。细化指标包括以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的合同数量和金额,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等产学研合作的合同数量、金额和当期实际到账金额,以及科技成果在北京转化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占比。
3.社会贡献。评价各高校院所服务社会的情况。细化指标包括科技成果在服务国家科技安全、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转化数量和金额。
(二)各区承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
1.工作体系建设。评价各区转化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转化资金和转移转化活动的情况。细化指标包括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建立成果转化工作专班、建立服务机制、制定支持政策;明确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职责部门、引进社会服务机构、建设转化中心;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情况;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的财政经费额度;开展政策宣传和供需对接活动的情况。
2.转化绩效。评价各区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及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况。细化指标包括承接转化合同数量和金额、新创科技企业数量、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总值,承接科技成果来自北京与京外比例。
3.社会贡献。评价各区承接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情况。细化指标包括科技安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和其他社会公益等方面的成果数量和金额。
四、评价方式
结合各区和各高校院所自评、第三方评价和专家组论证等方式。
(一)各区和各高校院所自评
各区和各高校院所根据本评价方案进行自评。
(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
确定第三方机构,通过查验材料、文献检索、实地考察、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独立、客观评价。
(三)邀请专家组开展论证
邀请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结合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开展论证。
五、评价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数据收集阶段。收集各被评价对象上一年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及数据。数据和信息由被评单位按照评价要求,通过在线系统进行提交。
第二阶段,评价实施阶段。第三方机构对照评价指标,针对相关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并进行分类和单项排名。由专家组对评价结果进行论证。
第三阶段,结果呈报阶段。形成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全年评价总报告和分类报告,总结调研和评价中发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将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纳入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联席会工作任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协同组织推进实施。
(二)央地协同
强化国家相关部委、中科院、北京市工作协调机制,通过“部市共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机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和力度。
(三)工作安排
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与被评单位的沟通协调,牵头总体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开展评价方案和指标设计、数据收集和报告撰写。
(四)结果应用
及时跟踪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展及效果,总结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并建立良性的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附件3
登记须知
一、技术转移机构
(一)登记条件须知
1.技术转移机构含义:《办法》中规定技术转移机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内设机构。
2.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业务范围: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概念验证、技术标准、测试分析。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孵化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积极开展国际间技术转移活动。
(8)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3.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3)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4)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5)满足业务范围的要求。
(二)登记流程须知
1.技术转移机构请登录系统窗口,如实填报登记信息,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至少登记1人,确认信息填报无误后,在系统内进行提交,方可完成所有登记填报。
2.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对技术转移机构登记信息及填报的经理人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场办将说明情况,予以退回,退回修改三次后,仍不符合条件,视为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请及时关注填报状态,下载表格,并盖章上传(形式以系统提示为准,一般要求PDF格式)。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转移机构库。
3.在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4.登记期限内,请及时关注申报状态,完成补正、打印、盖章上传等程序。
5.请如实填报,一经发现数据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将予以清退。完成登记后立即填报上一年度业务信息,连续两年不填写将被清退。
二、技术经理人
(一)登记条件须知
1.技术经理人含义:《办法》中规定技术经理人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人员。
2.申请登记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具有1年及以上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历。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和知识要求,具备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能力。
(4)参与或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
3.特殊注意事项:
按照“技术经理人由所在单位申请登记,所在单位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也可以由技术经理人直接申请登记。”,如技术经理人有所在的技术转移机构,且机构进行了登记,则个人不得再以个人身份登记。
(二)登记流程须知
此部分为以个人身份登记的经理人的登记流程。
1.个人注册账号,如实填报信息。
2.市场办对技术经理人(个人身份登记的)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场办将说明情况,予以退回,退回修改三次后,仍不符合条件,视为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请各技术经理人及时关注初审状态,按要求下载相关表格,手写签字并在系统上传。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经理人库。
3.在技术经理人库的技术经理人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4.登记期限内,请及时关注申报状态,如登记信息有变动、调整,请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补正、打印、上传等流程。
5.请如实填报,一经发现数据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将予以清退。完成登记后立即填报上一年度业务信息,连续两年不填写将被清退。
附件4
填报说明
一、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填报说明
填报步骤:1.基本信息填报(含基本信息、业务服务领域、责任人及联络信息、人员情况);2.机构技术转移工作情况填报(含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发展规划);3.技术经理人填报(基本情况、工作情况)。
(一)基本信息
1.机构性质:(1)法人组织: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2)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3)内设机构:从事技术转移的某个具体部门。如您是内设机构,请务必勾选“内设机构”这一项。
2.机构名称:(1)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名称:填写与工商注册相一致的机构名称。(2)内设机构:机构名称必须完善至从事技术转移的具体部门。
3.机构类别:市场化机构为没有高校、研究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背景的机构,如有,选其他两类。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与工商注册相一致的机构名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设机构填写所在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4.营业执照:内设机构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
5.机构简介:300字以内,可用于对外宣传,请附联系人和联络方式。
6.服务产业领域:最多选3项,选择业务最紧密的3项。
7.国际技术转移:如实填写,没有可填无。
8.机构负责人:技术转移机构的负责人,如机构是内设部门则是该部门的负责人。
9.人员情况:总人数、技术转移人员数量、专职人员数量等按照界面提示如实填写。
(二)机构技术转移工作情况
1.基本情况:800字以内,包括定位及目标;经营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手段、经费来源、合作伙伴及客户群情况;制度规范: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服务模式:介绍技术转移及服务的运营模式、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创新经验。请注意,一定要罗列出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2.业绩情况:600字以内,包括技术转移业绩和典型案例(2个);社会信誉情况:介绍机构的社会信誉情况,例如近两年获得过哪些媒体的报道或被树立典型而在行业内进行宣传、投诉和诉讼情况等(没有可填写无)。请注意:案例至少2个,要体现技术转移业务业绩情况。
3.发展规划:600字以内。包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转移体制机制建设;探索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划。
(三)技术经理人填报
注意:此部分填报可以选择逐行新增,也可以批量导入。请各机构对经理人的信息认真核实。
1.基本情况:①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联系电话填写手机号)②个人学历信息(最高学历)③个人职称信息(必须中级职称及以上)④培训情况(没有可填无)、⑤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仅罗列和技术转移工作相关的经历,最多3段,核对是否累计满一年)⑥是否愿意推荐经理人到园区等基层开展活动(需征求经理人意见)。
2.工作情况:①典型服务项目情况(近5年促成的典型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金额;本人角色;技术转移转化成果来源;技术转移转化成果主要落地区,国内明确省份,国外明确国家,要求1000字以内),必须要填写典型服务项目至少1个,且突出个人角色和作用。②近5年完成技术服务和成果推广或主流媒体宣传情况(按填写提醒填写,要求1000字以内,没有可以填无)。③近5年奖励情况(最多填5条奖励信息,没有可填无)。
完成技术转移机构登记的,进行上一年度技术转移信息填报,其中,基本信息(含基本信息、业务服务领域、责任人及联络信息、人员情况)和技术经理人信息(基本情况、工作情况)两部分会从登记信息中迁移到年度技术转移信息填报中,2024年新登记机构无需修改,2023年完成登记的机构注意修改,包括更新技术经理人年度信息。
二、技术经理人(个人身份登记的)登记填报说明
填报情形:为规范技术经理人登记,原则上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统一为在本机构从业的技术经理人进行登记。确实未在本市技术转移机构从业,但主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可以个人身份进行技术经理人登记。所在机构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由技术经理人直接申请登记。
填报步骤:
1.基本情况:①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联系电话填写手机号、必须上传身份证原件扫描件)②个人学历信息(填写最高学历)③个人职称信息(必须中级职称及以上,必须上传职称的原件扫描件)④培训情况(没有可填无)、⑤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仅罗列和技术转移工作相关的经历,最多3段,核对是否累计满一年)。
2.工作情况:①典型服务项目情况(近5年促成的典型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金额;本人角色;技术转移转化成果来源;技术转移转化成果主要落地区,国内明确省份,国外明确国家,要求1000字以内),必须要填写典型服务项目至少1个,且突出个人角色和作用。②近5年完成技术服务和成果推广或主流媒体宣传情况(按填写提醒填写,要求1000字以内,没有可以填无)。③近5年奖励情况(最多填5条奖励信息,没有可填无)。
三、技术转移机构年报填报说明(2024年版)
(一)机构基本情况
填写说明:系统自动导入技术转移机构登记系统的机构基本信息,且处于可编辑状态。若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可对自动导入的相应字段信息进行修改。
(二)2023年度机构建设情况
1.团队建设
填写说明:系统自动导入技术转移机构登记系统的团队建设基本信息,且处于可编辑状态。若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可对自动导入的相应字段信息进行修改。
2.制度建设
(1)现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制度:本单位(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央企科研院所、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制定的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制度。在相应选项处打钩。
(2)较上一年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状态:与2022年相比,2023年是否补充新政策、或完善旧政策,或没有变化。选择相应选项,填写相应数字。
(3)制度名称、发布时间、制度文号、制度类别:填写本单位发布的相应制度的名称、发布时间和文号。可自行增加制度类别。
(4)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分表(在“一、基本信息”中选择不同的“机构类别”,此处会显示“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分表”、“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分表”之一):
①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本单位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制度。
②成立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成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
③建立人才分类考核机制:本单位是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考核晋升体系,是否有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审通道。
④建立勤勉尽责容错机制:本单位是否为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设立勤勉尽责容错机制,如,明确在什么样的勤勉尽责条件下,设立了什么样的“容错”标准,由什么部门通过什么方式和渠道开展尽职免责调查等。
⑤建立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本单位是否为科研人员建立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如,明确分配比例、界定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⑥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兼职制度情况:制订实施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兼职相关制度。
★提醒:请向系统中上传制度文件原文的压缩包。
(5)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分表(在“一、基本信息”中选择不同的“机构类别”,此处会显示“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分表”、“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分表”之一):
①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据实填写。
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合同管理制度:据实填写。
③科技成果、技术需求挖掘、筛选、评估、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据实填写。
④内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据实填写。
⑤内部人才培养、绩效评价考核等制度:据实填写。
⑥其它制度:按需填写。
★提醒:请向系统中上传制度文件原文的压缩包。
3.平台建设
(1)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包括各类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转化基地、转化中心、产业开发研究院。科研机构和科研基地不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应填写年度存量数据。
(2)已有数量、自建数量、共建数量(与政府、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共建)及增减情况:填写存量数据。据实填写。
(3)平台信息:据实填写。多个平台可自行加行。
4.资源库建设
(1)成果库:请选择:有,无。若有,原则上入库成果应经过初步遴选,1项专利或者1个软著一般不被视为1项成果,各单位可自定遴选标准。每项成果应具备较高的成熟度,应包含技术及团队介绍、知识产权情况、拟转化方向、应用前景、竞争优势、转化需求等简要信息。
(2)建立时间:据实填写。
(3)成果优势技术领域:在一级下拉列表中选取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等选项。在二级下拉列表中选择相应选项,可多选,最多3项。在三级下拉列表中选择相应选项,可多选,最多3项。
(4)成果库成果总数量(项):每项成果应为具备先进、适用、较为成熟、具备推广价值等特点的若干先进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的组合,组合成分不限于专利、版权、标准、技术使用许可证、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设备、新器械、集成电路专有权等形式。例如:数智医学平台技术成果包括1项发明专利和3项软件著作权,应计为1项成果,而非4项。另,请填写在库成果的存量总数。
(5)成果数量较上年增长率(%):计算2023年12月31日的成果库存量较之2022年12月31日成果库存量的增长率。
(6)成果库中包括的授权且有效专利数(项)、其中发明专利数(项):据实填写。
(7)本年度高价值科技成果数量(项):2023年,本单位获批的发明专利、PCT专利、国际/国家标准、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专有权、新药品、新设备、涉及“卡脖子”技术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等高质量成果。
鉴于对高价值科技成果的界定标准存在一定主观性,请各技术转移机构自行界定遴选标准,按统一标准进行统计、填报。一般来说,高价值科技成果数量占成果库总数的比例不高于10%。
(8)本年度汇交至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成果数量(项):按2023年数据据实填写。
(9)本年度高价值科技成果清单
若已建成果库,可在网页中直接填写2023年度高价值科技成果信息,也可在系统中下载excel模板,填写完成后上传excel文件。请至少在“本年度高价值科技成果清单”中填写1项高价值成果。
(10)成果库成果知识产权统计(存量)
请据实填写。
(11)智库建设情况:请据实填写。若已建专家库,专家库代表请至少填写1名。
(12)设立及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情况表:请据实填写。
(三)运营服务情况
1.本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营情况
(1)年度总支出(万元):依据2023年度支出情况据实填写。
(2)其中:机构建设费用(万元):是指技术转移机构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产生的与科技成果转化方向一致的专业仪器的设备租赁费用、保障办公条件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家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活动场地租赁与搭建费等。
(3)其中:技术转移人才聘用及培训(万元):是指技术转移机构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针对专业人才的市场化聘用、培养、培训产生的费用,包括聘用费、培训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等。
(4)其中:购买社会专业化服务(万元):是指技术转移机构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向第三方机构购买的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股权设计、技术转移、法律、竞争谈判、人才、投融资、经营管理等社会专业化服务。
(5)其中:人力资源支出(万元):含编内人员及市场化聘用人员的薪酬及福利支出。
(6)其中:其他支出(万元):其他支出。
(7)年度收入情况(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填写。在“一、基本信息”中选择不同的“机构类别”,此处会显示“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分表”、“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分表”之一)
年度总收入(万元):此处填写单位为万元。
其中:来自本单位或上级财政拨款数量(万元):受财政供养人员的人员费不计在内。
其中:来自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万元):技术转移机构成功转化项目后,本单位自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其中:来自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金额(万元):例如:获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专项资金支持等。
其中:其他类型收入(万元):其他收入。
(8)年度收入情况(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填写。在“一、基本信息”中选择不同的“机构类别”,此处会显示“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分表”、“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分表”之一)
年度总收入(万元):按2023年度实际情况填写。
其中: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服务获得的直接收入及衍生收入(万元):举办供需对接活动、开展概念验证、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制订转化方案、开展技术价值评估、承接技术研发、提供技术交易居间协调、获得产品营收分成、股权分红等。
其中:获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万元):例如:获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专项资金支持等。
其中:其他类型收入(万元):其他类型收入,例如出售文创产品等非成果转化业务的经营性收入。
2.本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及情况
(1)各类合同数量、金额:按不同合同类型,填写成果转化的数量和金额,注意与后面的落地区域对应,各项总和应等于总计栏中的合同项数和金额。
(2)合计数较上年变动率:2023年以不同合同类型转化的成果数量和金额,较2022年的变动百分率。
3.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表格
可直接在系统中填写2023年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信息,也可在系统中下载“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excel表格模板,填写完成后,上传excel表文件。表格中部分字段说明:
(1)“转化方式”为某项已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转化方式,如若是单一转化方式,请选“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如若是多种转化方式的组合,请选择“其他”。
(2)“定价方式”请填写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其他方式。
(3)“是否评估”指采取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以及其他定价方式对科技成果定价时,是否进行过评估。
(4)“转化去向”请选择该项合同中对应科技成果的转化去向。“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国有企业”标准参考《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非国有企业均归类为“其他企业”。
4.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表格
可直接在系统中填写,也可在系统中下载“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excel表格模板,填写完成后,上传excel表文件。表格中部分字段说明:
(1)本表中需填写如下两个方面相关信息:
①若为当年新签订合同,只需填写“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相关信息。
②若为往年签订合同,只填写“当年到账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相关信息
(2)以上当年新签订项目合同金额合计应等于或者小于前文中“二、本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及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金额。
(3)以上当年到账金额合计应等于或者小于前文中“二、本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及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到账总金额。
(4)往年签订但当年有到账的合同:“合同金额”填“0”,“当年到账金额”如实填写。
(四)专业服务情况
1.人才培训:
本机构2023年组织及参加各类人才培训的场次和人次。
2.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本机构2023年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家数和人次。
3.促进科技投融资:
本机构2023年促进科技投融资的家数和金额。
4.举办活动情况:
本机构2023年举办各类活动,推介项目,参与人次和技术转移价值数量,推荐参加相关市级活动(如中关村论坛、双创周等)的数量,与北京市哪些区和哪些分园开展对接以及对接数量。若无,则填“0”。
5.合作情况:
本机构提供成果转化服务的具体信息。
(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情况
2023年,本机构通过各种形式转化的成果收入的总金额,以及各种奖励的分配情况。总体情况(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中,注意区分各项的数值,如“现金收入及奖励”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收入”和“股权收入及奖励”的“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股份金额”不同。
部分字段说明:
本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万元):“本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万元)”=2023年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产生的全部收入(含股权价值)。
(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工作情况
本机构是否参与了赋权改革、成果先试用后付费、职务成果转化管理、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或其他改革试点工作,以及相应改革领域的典型案例。选择“是”或“否”后,均有对应的空白字段出现,请按提示填写。
(七)工作绩效报告
依据下列提纲,总结2023年本部门(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绩效:
1.机构建设情况(机构制度、体制机制、服务能力、人才队伍、成果转化创新研究等情况。)
2.成果培育情况(成果库建设、筛选培育、专利布局等情况。)
3.供需对接情况(平台建设、区域合作、宣传推介等情况。)
4.转化成效情况(成果转化成效、重大项目落地、科技投融资等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开展成果转化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和障碍,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6.下一步工作计划(拟开展工作成效。聚焦推动科技成果在京落地,围绕机构建设、成果培育、供需对接、转化成效等方面拟开展的工作情况。)
(八)典型案例
请选择改革创新类、落地承接类、转化服务类三类案例中的至少一类,依据系统中提供的案例模板要求,据实填写案例。
四、技术经理人(个人身份登记的)年度信息填报说明
完成技术经理人(个人身份)登记的,进行上一年度技术转移信息填报,其中基本情况:①个人基本信息②个人学历信息(填写最高学历)③个人职称信息④培训情况⑤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从登记表格中迁移,2024年新登记的无需修改,2023年完成登记的注意修改。
工作情况需要更新:①上一年度业务情况,参与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数量(个)、参与技术转移转化项目金额(万元),典型项目情况、业务情况按上一年度实际情况更新。②完成技术服务和成果推广或主流媒体宣传情况酌情更新,没有填无。③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奖励情况,酌情更新,没有填无。
附件5
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所需具体数据 | 数据来源 |
服务体系建设(30%) | 制度建设 | 制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 相关文件名称及文件 | 系统填报 |
建立人才分类考核机制 | 相关文件名称及文件 | |||
建立勤勉尽责容错机制 | 相关文件名称及文件 | |||
建立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 相关文件名称及文件 | |||
机构建设 | 明确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部门 | 相关文件名称及文件 | 系统填报 | |
建立专业成果转化平台 | 各类成果转化平台数量及清单 | |||
成果转化经费金额 | 本单位投入的成果转化经费金额 | |||
人才队伍 | 转化部门人员规模 | 转化部门从事成果转化专职人员数量 | 系统填报 | |
人才培训情况 | 本单位组织和参与的技术转化人才培训次数 | |||
科技成果 | 高价值科技成果数量 | PCT专利等高价值科技成果数量 | 系统填报 | |
科技成果汇交数量 | 汇交至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科技成果数量 | |||
运营服务绩效(60%) | 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 | 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数量 | 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数量 | 技术合同 登记数据、系统填报 |
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 | 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和当期实际到账金额 | |||
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增量 | 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量 | |||
产学研合作 | 产学研合作合同数量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数量 | 技术合同 登记数据、系统填报 | |
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金额和当期实际到账金额 | |||
产学研合作合同增量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量 | |||
服务地方 | 成果在京转化合同金额比例 | 在京转化金额/转化总金额 | 技术合同 登记数据 | |
区域社会贡献(10%) | 经济发展 | 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合同金额和项数 | 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先进制造、新材料、核应用类合同金额和合同项目数 | 技术合同 登记数据 |
生命健康 | 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合同金额和项数 | 农业、医药类合同金额和合同项目数 | ||
生态环境 | 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合同金额和项数 | 新能源、节能环保类合同金额和合同项目数 | ||
其他公益 | 与其他公益相关的合同金额和项数 | 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类合同金额和合同项目数 |
附件5-1
高校院所评价指标说明
一、服务体系建设
1.制度建设
(1)制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本单位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上传文件范围:2023年制订的制度文件、往年制订且在2023年处于有效期内的制度文件。
(2)建立人才分类考核机制:本单位是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考核晋升体系,是否有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审通道。上传文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校长办公会、党委(组)会纪要或专项制度文件(本单位印发的带文号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相关制度文件,文件应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于2023年制订或往年制订但在2023年仍处于有效期内。
(3)建立勤勉尽责容错机制:本单位是否为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设立勤勉尽责容错机制,如,明确在什么样的勤勉尽责条件下,设立了什么样的“容错”标准,由什么部门通过什么方式和渠道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上传文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纪要或专项制度文件(本单位印发的带文号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相关制度文件,文件应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于2023年制订或往年制订但在2023年仍处于有效期内。
(4)建立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本单位是否为科研人员建立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如,明确分配比例、界定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上传文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纪要或专项制度文件(本单位印发的带文号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相关制度文件,文件应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于2023年制订或往年制订但在2023年仍处于有效期内。
2.机构建设
(1)建立专业成果转化部门:本单位是否建立专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商业谈判、企业对接等专业服务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
(2)建立专业成果转化平台:本单位建立的专业成果转化平台数量,包括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平台、基地、中心的数量。
(3)成果转化经费金额:本单位2023年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经费金额,包括本单位为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的建设经费、人员工资、业务费用等。来源包括本单位自有资金投入、上级部门专项财政拨款(非科研经费)、社会捐赠等多种来源。
3.人才队伍
(1)转化部门人员规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人员数量,包括部门领导、行政人员、知识产权专员、技术经理人和其他专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总数。
(2)人才培训情况:本单位组织和参与的技术转化人才各类培训次数。
4.科技成果
(1)高价值科技成果数量:包括当年获批的发明专利、PCT专利、国际/国家标准、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专有权、新药品、医疗器械、新设备、涉及“卡脖子”技术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数量。
(2)科技成果汇交数量:当年汇交至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科技成果数量。
二、运营服务绩效
1.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
(1)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数量:本单位在评估期内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形式在京转化成果的合同数量。
(2)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本单位在评估期内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形式在京转化成果的合同金额和当期实际到账金额。
(3)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增量:本单位在评估期内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形式在京转化成果的合同数量与金额,与上一个评估期相比的增长量。
2.产学研合作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2019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52号)规定,产学研合作情况主要是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3种方式的技术活动。
(1)产学研合作合同数量:本单位在评估期内通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形式在京转化成果的合同数量。
(2)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本单位在评估期内通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形式在京转化成果的合同金额和当期实际到账金额。
(3)产学研合作合同增量:本单位在评估期内通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形式在京转化成果的合同数量与金额,与上一个评估期相比的增长量。
3.服务地方
(1)成果在京转化金额比例:本单位在评估期内转化的各类科技成果中,在北京地区转化的成果金额比例。
三、区域社会贡献
1.经济发展
(1)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合同金额和项数:评估期内本单位在京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与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先进制造、新材料、核应用相关的合同金额和合同项目数。
2.生命健康
(1)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合同金额和项数:评估期内本单位在京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与农业、医药相关的合同金额和合同项目数。
3.生态环境
(1)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合同金额和项数:评估期内本单位在京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与新能源、节能环保相关的合同金额和合同项目数。
4.其他公益
(1)与其他公益相关的合同金额和项数:评估期内本单位在京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与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相关的合同金额和合同项目数。
邮箱:ceo@lianyun.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