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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来了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707天前 | 30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