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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003天前 | 7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不仅要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资源,还要尽可能争取政策支持、市场资源和融资等,整合资源能力越强,整合的资源越多,成果转化成效就越高。为更好地整合所需资源,一项成果的转化可同时采用多种转化方式,即一部分采用一种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另一种方式,或者先采用一种方式,再采用另一种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同济大学与润坤光学的合作中,可以采取作价投资方式,也可采取技术转让方式,还可采取技术许可方式。但双方选择的技术转让方式是最优的,其成效也是最高的。如果选择作价投资方式,乍看起来成效会更高,但投资程序复杂,分散科研团队的注意力,不利于年轻科研人员的成长。如果采用许可方式,润坤光学不能取得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就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不能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扶持政策,因而不利于润坤光学的健康发展。可见,采用转让方式是兼顾各方诉求的最简便易行的方式。

8、扩大科技人员参与度


科技人员最懂自己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最清楚其优缺点,也最有意愿花时间和精力使之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以造福人类。科技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是一个决定其成效的关键要素。能否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才能和智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影响很大。

科技人员参与成果转化,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时间和精力分配;二是激励机制;三是参与方式。

8.1 时间与精力分配

科研人员的时间与精力是有限的,须进行合理分配,并注重优先次序。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都有其本职工作,要完成单位交给他们的工作任务。高校教师的首要职责是教书育人,其次是科学研究。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须承担《科技进步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

对于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关系处理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如果科研人员采取兼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该意见还提出:“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如果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与其履行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履行本职工作。退一步讲,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难以做好成果转化的话,可以申请以离岗创业方式实施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