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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003天前 | 7897 次浏览 | 分享到:

8.2激励机制

《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或股权等奖酬金,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实行“三元”薪酬结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其中一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规定了政策执行口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分配政策落实到位,以充分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名利双收。例如,同济大学以3800万元将激光薄膜技术成果转让给润坤光学,将70%即2660万元奖励给科研团队。

8.3参与方式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都离不开科技人员的参与。科技人员可以全职、兼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须承担合同约定的技术指导、培训、后续研发等职责,或者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办厅字〔2016〕35号文等都对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等作出规定,以畅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高校院所“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并规定了相关政策。落实好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畅通科技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渠道。

同时,《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技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三是“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科技人员须遵守上述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