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成规〔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体系化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甘政办发〔2021〕11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和“谁使用科技成果谁评价”的总要求,坚持评价机构独立运行、评价程序客观规范、评价结果公正有效、评价指标科学合理的总原则。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采取第三方评价、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同行评议、市场检验等形式有序开展。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参与主体包括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机构、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人员、委托方、被评价方。
第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发布全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实施方案;
(二)负责全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三)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评价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评价专家数据库和专业评价人员数据库等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行业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全省评价机构的认定、评估、考核、监督;
(二)评价机构信息、评价专家信息、专业评价人员信息、成果信息的管理与服务;
(三)全省科技成果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人员、评价业务培训和服务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委托方的异议复核申请。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
(二)具备相对独立的受理、评价、咨询空间与场地;
(三)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人员资质条件,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评价人员合计不少于10名,其中专业评价人员不少于5名,且须通过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并在专业评价人员数据库中进行备案;
(四)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必要工具和方法,其中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标准、专利、成果等科研分析数据库为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