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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 甘肃省科技厅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20天前 | 5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结果公示


评价机构在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异议申请,异议处理的相关要求详见本细则第六章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


(五)报告备案


评价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在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评价报告,备案通过后委托方可直接下载统一编号的评价证书。


(六)出具报告


报告备案通过后,评价机构向委托方出具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人员签字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的正式评价报告。


(七)资料归档


完成评价任务后,评价机构将评价申请书、评价合同、评价报告等全部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妥善归档。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评价报告和评价证书均是科技成果评价的有效结果,在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评审等活动中,为成果管理和市场服务提供专业化支撑和参考。


第二十四条 评价后的科技成果(含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和各类主体自主研发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大数据平台,按规定公开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并由专业化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先进实用技术的供需对接和转移转化。




第六章  评价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相关工作应全程接受监督,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将纳入科研诚信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从严惩处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提供虚假评价结果、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存在影响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专家和专业评价人员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违反工作纪律,经核实后取消其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人员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所有(完成、使用)单位或个人存在影响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经核实后终止其评价活动,且1年内不得申请参加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科技成果技术内容、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综合评价结论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及时报送评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