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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39天前 | 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拥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中心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内企业等提供服务。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

(四)拥有必要的中试场地条件、验证设备。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备专业的中试生产线设备、中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设备。拥有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

(五)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中试项目遴选专家团队,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第十一条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需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备案。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对拟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并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构建省、市、运营主体聚力一体化建设体系,支持引导各类主体参与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完善配套政策,立足自身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特色优势,培育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

第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十四条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对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给予支持。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对其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列入整改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