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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39天前 | 91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依托单位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牵头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备案资格。原认定的中试中心参照此条进行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中心备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省级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中心: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等;

(二)牵头建设单位、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中心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等情况;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能力的;

(五)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