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科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构建“464”新格局,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法律法规,省科技厅制定了《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5日
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构建“464”新格局,规范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以下简称“中试中心”)建设,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通过优化整合人才、成果、资本和市场等要素,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初一公里”的新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试中心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聚集中试设施设备、
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放大和熟化研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中试中心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均采取先建设、后备案的方式进行支持。概念验证中心按“XXX概念验证中心”命名、中试中心按“吉林省+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命名,并授予牌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的规划布局、组织备案、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牵头建设单位负责审定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保障相关资源条件,支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高质量发展,按要求及时报告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重大事项变更等重要信息,配合开展绩效评价,承担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应当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签定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