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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9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际化办法》)已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环境,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国际化办法》。
二、对象范围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