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拥有专职工作人员5名(含)以上,拥有学术界、产业界、投资界相关工作经验并具备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家顾问5名(含)以上。
3.具有较强的概念验证能力,能够面向企业或科研团队等外部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每年对外概念验证服务营收不低于100万元,概念验证服务营收占比不低于50%。
第八条中试基地在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础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
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需按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纳统登记;
2.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3.具有较强的对外中试服务能力,能够面向企业或科研团队等外部的科技成果提供开放的中试服务,每年对外中试服务营收不低于100万元,中试服务营收占比不低于50%。
第九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申报备案程序:
1.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常态化申报,定期集中审核,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核实核查,并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受理入库;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评估评审结果提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备案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4.对获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合肥市+技术领域/服务方向+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合肥市+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并授牌。
第十条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进行复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统计数据、服务合同、到账凭证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运行情况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综合考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业务开展情况,复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1.复审不合格;
2.无故不参加复审;
3.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
4.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
因第1、2、3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需立即整改,时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备案。因第4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追回政策奖补资金,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