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ceo@lianyun.wang
第十三条通过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
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原则上同一依托单位不重复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按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