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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影响因素及提高途径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17天前 | 8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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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需要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转移转化环节和涉及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首先梳理了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中央提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目标的演变过程,然后建立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统分析模型,分别从科技成果供给端、需求端、服务端、科技成果质量、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科技人员参与度以及市场需求、要素资源配置、政策支持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最后结合《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提出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途径与措施,对于政府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高校院所和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等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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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当前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各级政府、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都高度重视。政府制定政策并强化政策的落实,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作为创新源头的高校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并优化流程,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大量的企业意识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性,因而加大投入、敢冒风险、广开渠道,积极从高校院所吸纳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苦练内功,抢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些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技术转移行业组织等,研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组织编制培训教程,组织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培训。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培训,不失时机地抢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01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目标持续调整



改革开放之初,科研与生产相分离,由行政部门配置科研资源,科研机构的活力不足,科技人员的智慧和创造力难以得到发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6号)提出的改革目标是释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活力,采取的措施包括确立技术的商品属性、发展技术市场、实行技术合同制等。该决定指出,技术市场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买方的需求,必须从各方面采取措施,激发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的经济实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5年5月6日发布),指出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并提出对科技成果转化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政策目标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即提高已转化成果占应转化成果的比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指出,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并提出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政策目标是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增强转化能力的目的是提高成果转化率。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等。技术转移涉及技术转出方(供方)、技术输入方(需方)和中间环节,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应是上述三方全部发力。《规划纲要》将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列为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内容之一,重心是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因此,《规划纲要》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目标是增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指出,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造成效率不高的原因可能是成果转移转化渠道少、环节多、流程不完善等。为此,该意见提出,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大对中试环节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机制,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等。政策目标是提高转移转化效率。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一条也提出,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成效”是指好的效果,那么如何提高成效?《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可以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但仅此还远远不够。该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须运用系统思维,从构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统的各要素或结构等角度,多措并举。


02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统分析模型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主体多,往往经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科技成果从供给方转移到需求方,并由需求方进行转化;途径多,主要有技术转移、科技创业、小试、中试、规模化等;涉及要素多,除供给方、需求方、服务方等主体外,还有客体(科技成果)、政府政策、科技人员、创新要素资源、市场需求、外部环境(包括机遇与挑战)等,如图1所示。无论是供给方还是需求方,要想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激发各类主体的积极性,识别并抢抓机遇,积极应对挑战,提高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用好各类扶持政策,持续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等。



从图1可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有3条途径:一是科技成果供给方(可经服务方)将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由企业组织转化;二是科技人员通过兼职兼薪、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等途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三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企业以及小试、中试、熟化等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上述3条途径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例如:科技成果经中试熟化后,仍须由企业实施转化;无论哪一条途径,科技人员都须参与,只是参与程度不同而已。


03

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因素



3.1 科技成果质量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客体是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主要有4个衡量科技成果质量的维度:一是技术水平;二是技术成熟度;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四是市场成熟度。


3.1.1 技术水平。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主要由科学性、原创性、先进性、复杂性、可替代性等指标来衡量,并由其研发水平所决定。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其科学性、原创性均较强,与现有技术相比取得了重大突破,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高水平的技术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值更大。例如,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教授经过多年的潜心研发,将取得的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成果,以5.2亿元许可给了一家新材料技术公司。


3.1.2 技术成熟度。美国航天航空局(NASA)技术研发所经历的研发阶段或过程被划分为9个等级。“魔川—死谷—达尔文海”的创新理论模型认为,从科学研究到商业化的整个过程可以被划分为研究、开发、商业化和产业化4个阶段,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且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也不同。无论采取哪种划分方法,成熟度高的科技成果,其转化的不确定性小,面临的风险低,与产业化的距离近,转化价值高,转化成效也会高;反之,则转化成效低。


3.1.3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科技成果获得专利授权后,成果所有者就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其进行转移转化。其价值大小取决于该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大小,并由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决定;否则,只可采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进行转化,不涉及知识产权价值及其转移。


3.1.4 市场成熟度。埃弗雷特·罗杰斯(Everett M.Rogers)将技术采用者分为创新者、早期采用者、早期从众者、晚期从众者和落后者五类。前三类创新者分别对应市场发育的“潜在”“萌芽”“初期”等阶段,后两类创新者对应“成熟”阶段。从早期采用者到早期从众者,要跨越一个比较大的鸿沟,而鸿沟的大小与市场类型有关。全新市场的鸿沟非常大,其次是细分市场,现有市场的鸿沟比较小。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心应放在如何跨越从早期采用者到早期从众者之间的鸿沟上。


对于每一项要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须从其市场属性及类型,分析其市场成熟度。处于“潜在”和“萌芽”阶段的科技成果,因其市场成熟度不高,不确定性很大,其转移转化的成效不会很高。要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须提高其市场成熟度,并跨越鸿沟。


3.2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还受资源整合范围及能力的影响。资源整合的范围越大、资源越多,则其成效越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往往需要成果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动,而中介服务是促进供需联动的力量。供需双方的联动方式、协同程度等与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①采取自行投资方式的,因没有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其成效取决于成果完成单位的投资能力和转化能力。


②采取转让方式的,成果完成单位将科技成果转化转由受让方实施,成果转让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受让方比转让方更有条件并可更好地转化该成果,即其成效会更高,但这又受限于受让方的转化能力。


③采取许可方式的,可发挥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资源与能力,因而可充分实现该成果的价值。例如,某大学一项成果取得了近百项专利,先后许可100余次,获得许可收益10多亿元。


④采取合作转化方式的,可发挥合作各方的资源优势,如果合作机制健全,则合作各方会形成强大的合力,转化成效也会比较高。


⑤采取作价投资方式的,可充分发挥各投资方的优势,资源整合的范围和水平比转让方式对成果转化更有利,转化成效也会更高。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不仅要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资源优势,还要尽可能地争取政策支持、市场资源和融资等,整合资源能力越强,所整合的资源就越多,成果转化成效就越高。为更好地整合所需资源,一项成果的转化可同时采用多种转化方式,即一部分采用一种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另一种方式,或者先采用一种方式,再采用另一种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同济大学与润坤光学的合作中,可以采取作价投资方式,也可以采取技术转让方式,还可以采取技术许可方式。但双方选择的技术转让方式是最优的,其成效也是最高的。如果选择作价投资方式,或许成效会更高,但投资程序复杂,这会分散科研团队的注意力,不利于年轻科研人员的成长;


如果采用技术许可方式,润坤光学不能取得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就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不能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扶持政策,因而不利于润坤光学的健康发展。可见,采用技术转让方式是兼顾各方诉求的最简便易行的方式。


3.3 科技人员参与度


科技人员是最了解自己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最清楚其优缺点,也最有意愿花费时间和精力使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以造福人类。科技人员是否参与成果转化,决定了成果转化成效的高低;能否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高低影响很大。科技人员参与成果转化,主要受3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时间与精力分配;二是激励机制;三是参与方式。


3.3.1 时间与精力分配。科研人员的时间与精力是有限的,须进行合理分配,并注重优先次序。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都有本职工作,其首要职责是教书育人,其次是进行科学研究。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须做到《科技进步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针对科研人员如何处理履行岗位职责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之间关系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如果科研人员采取兼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该意见还提出,“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如果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与履行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应保证优先履行本职工作。退一步讲,如果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难以做好成果转化的话,可以申请以离岗创业方式实施成果转化。


3.3.2 激励机制。《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或股权等奖励,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实行“三元”薪酬结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其中一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规定了政策执行口径,保障了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分配政策落实到位,以充分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名利双收。例如,同济大学以3 800万元将激光薄膜技术成果转让给润坤光学,并将70%的转让金即2 660万元奖励给科研团队。


3.3.3 参与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都离不开科研人员的参与。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全职、兼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合作、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科研人员须承担合同约定的技术指导、培训、后续研发等职责;高校院所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时,科研人员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都对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等作出了规定,以畅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渠道。《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高校院所“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


同时,《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研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研人员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三是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科研人员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综上,法律文件和中央文件均对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关键在落实。落实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就目前而言,政策落实力度仍须加大。


3.4 其他影响因素


如图1所示,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市场需求、要素资源配置、政策支持和外部环境等。


3.4.1 市场需求。科技成果转化是提高生产力水平的经济活动。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解决影响生产力水平的问题,包括完善生产资料、改进生产方式、提高劳动者技能等;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大的需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来自客户需求(问题)。有的需求是具体的,相关客户可以参与成果转化;有的需求是潜在的,企业的引领和激发,可使潜在客户变成强大的购买力。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引领需求、创造需求。例如,5G技术将以人为中心的通信扩展到以人和物为中心的通信,从消费型互联网转向生产型互联网,不断催生新的应用场景,并创造巨大的市场需求。科技成果转化可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进而扩大现有市场规模。


例如,同济大学将激光薄膜技术成果转让给润坤光学,使后者能够以更高性价比的产品替代国外品牌的同类产品。科技成果转化可改进产品品质,丰富产品种类,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例如,电动车虽不能完全替代油气车,但给了购车人新的选择。


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市场或客户,企业家投资转化科技成果,都需要具备对市场需求的敏锐嗅觉。不过,客户的需求受宏观环境影响较大。“十四五”规划提出“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快培育完整的内需体系。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从这些规定来看,国家宏观环境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非常有利的。


3.4.2 要素资源配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经济活动,既涉及产供销等多重环节,也涉及人财物等要素资源配置,特别是金融要素的支持。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要对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与培养等进行谋划。《科技进步法》对创新资源配置作出了多项规定:一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第四条);


二是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第三十九条);


三是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四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要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第六十一条);


六是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第六十二条)。只有落实上述规定,才能促进科技创新资源流向企业,从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4.3 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较强的溢出效应,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因而政府应制定积极的财税金融政策予以大力支持。“十四五”规划、《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均提出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


《科技进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例如,润坤光学在转化激光薄膜技术成果时,获得了张江重大专项的资助,并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享受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财政资助等政策优惠。由此可见,充分运用各项扶持政策,可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3.4.4 外部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对成果转化是否有影响、有多大影响?针对这些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与研判。


“十四五”规划提出“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复杂多变,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同时,由于“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进而提出“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应对策略。例如,激光薄膜技术成果转化案例发生在美国挑起中美贸易战之时,激光薄膜技术可替代进口产品,其成功转化恰逢其时。


04

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途径与措施



4.1 高校院所须提高科技成果供给能力


高校院所供给的科技成果质量越高,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的效率越高,则转移转化成效越显著。科技成果质量由技术研发水平和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两方面因素决定,科技成果转移效率由研发与转化的衔接度、转移转化制度健全程度和技术转移体系健全程度3方面因素决定。


如图2所示,科研人员发明披露及技术转移机构对科研人员披露的发明创造进行评价,是研发与转化的衔接点。成果评价既能够促进科研人员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又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接下来的制定转化方案、寻找承接对象、选择转化方式、成果定价、谈判签约等流程,须在实操中不断优化,并由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作出规定。这个流程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体系(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等)的健全程度及其运行效率。



对于高校院所的研发与成果转化活动,《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科技进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科研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这两条法规分别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作出了规定。《科技进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上述两条规定都强调高校院所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校院所应当统筹研发与成果转化。


总之,高校院所须创造性地落实上述规定:一是加强高水平研发;二是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四是建立和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四措并举,可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4.2 企业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企业集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者、组织实施者、风险承担者和商业价值的实现者等多重角色于一体。企业对科技成果有强烈的需求,因而其支持高校院所加大研发力度、提高研发水平,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实施转化,在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以后则对更多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推动实现从科研到转化的良性循环。影响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可获取的所需技术;二是转化能力。


图3为企业获取所需技术的流程。其中,提出技术需求、需求评价、获取技术的方式选择、获取并实施技术等是主要环节。企业首先根据其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技术需求,并对所提出的技术需求进行评价,其次根据评价情况完善技术需求,再次根据该技术需求制定技术方案,最后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可满足该技术需求的解决方案。影响企业技术实施能力的因素有多方面,包括工艺开发能力、生产管理能力、融资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等,其中,创新资源配置能力是核心。



国家政策法规对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作出了规定,落实好这些规定,可以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什么是技术创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指出:“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其中,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可见,科技成果转化属于技术创新。


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开发新的产品或服务,以培育新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开发新的工艺,以提质、降本、降耗、增能、增效;三是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流程,以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控制力;四是进入新的市场,以扩大市场规模;五是培育新的能力,取得新的优势;六是完善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以提高效益等。


如果企业的成果转化能力不强,那么作为供给端的高校院所等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支持,以帮助企业获得并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例如,2017年8月,同济大学将激光薄膜技术成果转让给成立仅1年的润坤(上海)光学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同济大学为润坤光学转化该成果提供“购买生产设备、搭建生产线、培养技术人才”等全套技术服务,这解决了润坤光学成果转化能力不足的问题。


4.3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涉及商务、法律等专业问题和中试、工程化等条件,仅依靠高校院所和企业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借助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科技成果转化采取不同的路径及模式,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也有所不同。


4.3.1 科技成果熟化模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要围绕满足消费者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商业模式开发,主要环节包括提出产品概念→概念验证→样品(机、件)试制→小批试制→中间试验→生产定型(工业性试验)→示范推广→工业化生产等。


其中,产品概念、概念验证和样品试制属于产品开发,小批试制、中间试验、生产定型属于工艺开发,示范推广属于商业模式开发。小批试制及之前的各环节主要在高校院所完成,生产定型及之后各环节主要在企业进行,中间试验须由高校与企业合作并主要在企业进行。在高校院所和企业没有条件或不具备小试、中试等条件的情况下,这就需要由相关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创造相应条件。因而中试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熟化中心、概念验证中心等机构应运而生,如上海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因此,应支持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产业化等活动,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4.3.2 技术转移模式。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到企业,并由企业实施转化。这实质上是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进行的技术交易。除上述方式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也属于技术交易范畴。技术转移除供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易外,一般还需要技术转移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包括政策法规辅导、技术评估、投融资、知识产权交易、商务谈判、技术合同签订等。


技术交易服务既可为高校院所提供与需求方对接、科技成果评价、成果交易、技术合同洽谈与签订等专业服务,也可为企业提供技术难题分析、对接高校院所科技创新资源、技术合同洽谈与签订等专业服务,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


例如,在同济大学与润坤光学的交易中,上海张江高校协同创新研究院凭借其所提供的商务策划咨询、知识产权评估等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将政府、同济大学、润坤光学等相对分散的资源集聚起来,分散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形成了“企业+高校+独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模式。可见,发达的技术市场、完善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可确保技术交易高效进行,进而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该规定既明确了技术市场的发展方向,又明确了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的“五化”发展方向。


4.3.3 科技创业模式。科技人员选择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等自主创业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这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模式、一条途径。科技创业成功意味着成果转化成功,或者说成果转化成功则科技创业成功,两者的方向、过程和结果等是一致的。


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可促使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并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国家支持地方、科技园区、企业等建设科技创业载体,已形成由众创空间—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构成的创业孵化载体链,初步建成了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科技进步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这表明了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广泛来源。


05

结论



通过本文分析,可强化以下观念:

5.1 以企业为主体,以需求为导向


科技成果转化难,难在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不够高、科研没有以需求为导向以及企业的主体作用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大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做到了以企业为主体和以需求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就是围绕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目标而不断提高成果成熟度,从而使企业可以低成本、低风险地转化科技成果,并获得较高的收益。


5.2 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是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重要因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的主体多、环节多、要素多,要实现各主体有机协同、各环节相互协调、各要素高效配置,就需要专业服务的支持。


5.3 各主体须强强联合


从图1及激光薄膜技术成果转化案例中可知,高校院所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或较强的成果转化意愿。供需双方有较强的合作基础。


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必须从3个方面发力:一是供给端须尽可能地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成熟度越高,转化成效越好;二是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旺盛,对市场需求有较敏锐的嗅觉,并有较强的投资或融资能力;三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须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以更专业、更周到的服务,促成供需双方达成共识。总之,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必须在供给端、需求端和服务端同时发力。




来源:寿仁论科创

本文作者:吴寿仁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