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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6.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7.开通成果转化职称绿色通道。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等设立成果转化岗位,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可以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不受岗位和职数的限制。
8.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可按规定取得相应收入。在岗创业或兼职的,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离岗创业的,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9.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