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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技术转移?有以下9个途径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583天前 | 34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些高校院所和企业也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

科研仪器设施共享

科研仪器设施不仅是科研的手段,也是先进技术的载体。科研仪器设施共享不只是为了充分利用已有的科研仪器设施,节约科研投入,加快科研仪器设施的更新换代,也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因而是技术转移的通道之一。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提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这表明,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科技成果的有形载体和物化技术手段。该意见规定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四种情形:


1、必须纳入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即“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


2、自愿纳入管理,即“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3、集约管理,即“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4、查重评议,即“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通过查重,避免重复购买


管理是为了开放,开放的目的是共享,通过共享共用,提高科研仪器设施的使用率,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将开放共享规定为“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同时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这些规定表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质上是技术(手段)的共享,因而是技术转移的重要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