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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技术转移?有以下9个途径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583天前 | 3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科技文献数据共享

科技文献是科技知识的载体,也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科技文献共享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文献中所记载的科技成果的共享,因而有利于科技知识的传播,这也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通道。目前《知网》(CNKI)和《万方》是两个重要的科技文献库,还有专利检索库,这些都是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科技知识的重要来源。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文献共享,方便查阅相关文献,获取相关信息,本身就是科学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科学数据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由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产生的,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二是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这是阶段性成果;三是在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的数据基础上衍生形成的科学数据,也是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显然,科学数据既是科技资源,也是科技成果,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数据的共享共用,本质上也是技术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从中可知,科学数据原则上必须开放,开放的目的是共享,共享的结果是以科学数据体现出来的科技成果实现的转移。该办法还规定,引用科学数据要注明出处。这不仅是对科学数据提供者的尊重,也是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溯源,因为对科学数据的加工、利用可以产生新的成果。

互联网+技术转移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有多种表现形式:


1、运用互联网技术连接科技成果的供给方、需求方,可加快知识的传播,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中国技术交易所、浙江技术大市场、西安科技大市场、科易网等都是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交易平台。


2、各种类型的信息系统,如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都是科技成果转移的平台,起到了互联网+技术转移的作用。


3、高校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开放式创新,也是互联网+技术转移。例如,海尔公司HOPE开放创新平台(Haier Open Partnership Ecosystem)搭建了全球创新者与全球用户需求平台,目的是打造全球资源并联交互的生态圈。其理念是“世界就是我的研发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