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知识经济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美国、德国、英国、以色列等多个国家与地区的技术转移模式都各具特色与优势,并且经过时间与实践的检验,为我国的技术转移发展提供多方启示。
美国以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OTL)模式为代表,首创技术经理人成果转化模式,强调以“营销”为核心的全过程管理。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是建立在科研体系基础之上的,许多科研机构不仅可以从事技术创新,也能深入参与技术转移,比如弗朗霍夫协会就是如此。英国高校实施技术转移的重要模式是设立技术转移公司或创新服务公司,比如牛津大学从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设计,建立了包括博格布洛克科技园、专门的科研管理服务机构、企业和创新中心以及Isis创新有限公司。以色列拥有成熟高效的科研成果商业化体系,依托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依托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联盟性质的以色列技术转移组织组成了强大的技术转移生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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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有着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体系。自1980年美国国会出台《拜杜法案》开始,其后30多年间出台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达17件之多,才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美国的高校大部分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注重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美国高校会从社会上招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来从事相关工作,并给予编制和丰厚报酬。以斯坦福大学OTL模式为例进行分析:
斯坦福大学OTL模式
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技术许可的宗旨在于让技术最有效地为社会所用,而不是为了OTL或斯坦福大学本身获得技术商品化的最大收益。OTL同时强调,虽然大学技术转移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经济收益,但如果做好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然会获得极大的收益。科研成果如果不能及时地进入产业界、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就会很快的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因此,OTL衡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是否成功,主要是看技术是否被转移到了产业端,而不是技术转移的实际收益。
自建立之初,斯坦福大学便为OTL设定了如下工作原则:
1.斯坦福OTL主要职责是科研成果、专利发明的市场营销;
2.斯坦福OTL的工作人员,拥有较大的工作权限,用于保障技术成果的顺利转化;
3.专利运营、专利管理等工作,交由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负责;
4.要为科研人员预留一定的收益分配,从而产生激励作用
在这些原则指导下,OTL在校内由斯坦福大学教务长与研究主管共同管理,内部组织架构包括执行主任、副主任。下设技术许可部门(由技术经理人和助理经理人组成)和专门负责产学研发合作的产业合同办公室(Industrial Contract Office)团队,同时还设有合规部门、财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专利部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主要负责与外部专利代理机构联系协调专利申请事务)等。
经过48年发展,OTL构建了成熟稳定的技术转移机制,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程序。在其以技术营销为核心理念的过程管理机制下,OTL团队主要强调技术成果的市场推广,同时关注其产出与知识产权保护。OTL的技术转移流程包括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市场营销、转让对象选择、技术许可、合同执行与收益分配。具体而言,OTL的及操作流程如下:
1.由技术发明人提交“技术披露表”,由OTL记录在案,并指派一名技术经理人负责全流程服务;
2.技术经理人通过与技术供需双方沟通交流,全权决定技术是否申请专利;
3.技术经理人与具备技术商品化基本条件的企业进行专利许可谈判,签订专利许可协议;
4.OTL负责技术转移转化收益的分配和管理。
斯坦福大学OTL的技术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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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除了依托于其科研体系之外,与中小企业的合作也是十分深入的,德国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5%,技术创新是德国中小企业的生命所在,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积极资助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德国大多数企业都接受过技术转移服务,并且与技术转移机构保持长期的服务关系。德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要有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和弗朗霍夫协会。其中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全国性的非盈利公共组织;史太白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并且在全球建立了庞大的分支系统;弗朗霍夫协会拥有属于自己的研究所。以史太白为例进行简要介绍:
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
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由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StW)控制和管理,包括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StC)和众多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是德国非营利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典型代表。经过近50年的发展,史太白已由一个州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成为国际化、全方位、综合性的技术转移网络,业务遍及研发、咨询、培训、转移等各环节,吸引了各个领域的大批专家学者参与,面向全球提供技术与知识转移服务。
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核心分为两部分:公益性的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StW)和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StC),与其相关联的各类史太白机构包括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研究中心、史太白咨询中心、史太白大学—柏林斯泰恩拜斯大学、史太白投资公司和史太白资产管理公司等。
特征优势:
(1)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管理创新模式。自1983年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模式初具雏形至今,绝大部分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在名称、使命与规则上与史太白基金会保持统一。成员都在其专业名称的前面冠以史太、都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发展目标。同时,基金会对其所有转移中心和附属机构采取非集中化的组织管理,并不干涉各机构的具体运作,他们法律地位独立,完全市场化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可以自制报价单、招募员工、开拓市场等。此外,史太白转移中心的成立非常灵活。各技术转移中心既有依托于已有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公司,也有是拥有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的教授或专家向史太白董事会提出成立转移中心的申请,当然也可选择由已有的转移中心承担该项技术转移工作。
(2)成熟的市场化经营模式。史太白自成立以来经历了通胀期间的解散、重建,在政府支持和德国史太白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人物约翰勒恩的改革下,逐步形成了成熟的市场化经营模式。德国政府在史太白网络的市场化进程中功不可没,针对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症下药,不断优化政策支持方式。从一开始的完全资助,到政府采购项目,再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让史太白有时间和空间,慢慢实现从完全依赖政府,逐步转向市场化,直到完全实现市场化的发展历程。市场化后,基金会仍努力通过争取政府项目的方式加强与政府合作,成为政府推动技术转移的重要力量。
(3)构建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非常注重人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利用基金会的信誉吸引各领域优秀学者,增强了自身品牌的信赖度,同时学者们的经验和智慧能够帮助提高技术转化成功率,进一步提高基金会的信誉。这种良性循环让其人才知识网络越来越强大。一方面,各地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大多是基于各类大学和研究机构发展而来的。另一方面,1998年成立的史太白大学也为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培养和输送了不少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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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近年来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出并实施了两大举措:一是成立了英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二是构建了高校产学研创新体系。英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路径有三:一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国家关键领域的重大产业攻关;二是以高校为本,实现创新高地的科技成果与经济相结合;三是坚持功能联动,注重人才培养与激励,实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英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新时期我国应从构建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引导高校企业化运作技术中介机构、加强高校技术转移人员队伍建设、深化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改革等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牛津模式”为例进行分析:
英国牛津大学——ISIS创新公司
牛津大学作为世界知名学府,拥有众多有形、无形资产,吸引、汇聚了世界一流的科技人才资源,创造了众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把这些科研成果产业化,使之成为现实生产力,牛津大学从组织架构、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设计,主要通过其下属ISIS创新公司(Isis Innovation Ltd.,以下简称ISIS),把大学的学术研究活动与商业运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牛津模式”(也有称“有限公司模式”)
ISIS 为大学和研究人员提供的服务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寻找有市场开发前景的大学研究成果阶段。二是对研究成果进行市场分析阶段。三是研究成果保护阶段。四是成果商业化阶段。五是收益分配阶段。
“牛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学校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众多高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是“牛津模式”成功的基础。
二是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措施。牛津大学通过ISIS 这一专业机构,同时借助社会专业机构,根据不同科研成果的类型,采用专利、版权、设计等多种方式,对这些成果加以保护。据统计,为选择性地保护牛津大学的科研成果,ISIS公司在专利申请上就投入了130 万英镑,位居英国各高校之首。
三是高强度的科研投入。学校在加大自身对科研资金投入的同时,还吸引了众多外部科研资金。
四是相对自由的学术研究环境。牛津大学的研究人员具有相对独立、自由的研究学术环境。即便是在大量外部研究资金的资助下,对研究人员的学术研究也没有太多的制约。
五是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清晰的利益共享机制。为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牛津大学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和机构,如在学校内部设立研究服务部,负责对学校各系科研成果的管理;成立全资的ISIS 公司,专门负责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等工作;成立牛津大学衍生公司股权管理部,负责对牛津大学衍生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使其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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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8年建国伊始,以色列政府就把教育、科研和创新作为立国之本,坚持科技立国、科技强国、科技富国的发展战略。以色列科学家曾说过:“不创新,就会死”。众多技术转移机构在创新发展中扮演连接学界与产业界的中介桥梁角色,是跨越科技创新“死亡之谷”的助推器。以色列希伯来大学、特拉维夫大学、魏兹曼科学院等7所研究型大学均建有技术转移公司,专注于将大学的尖端科研成果在国内外转移转化。
以色列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光荣的传统。1959年,魏兹曼在魏兹曼科学院成立第一个技术转移公司——耶达(Yeda),耶达公司旨在促成源自魏兹曼科学院专利的商业化发展。魏兹曼科学院前身是丹尼尔·西夫研究所,成立于1934年,领导人魏兹曼教授后来成为了以色列的第一位总统。魏兹曼科学院的规模并不大,只有2000 多名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数学、计算机、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专业的研究。2011 年,魏兹曼科学院被《科学》杂志评选为世界排名第一的科研院所。耶达公司是以色列第一个学院科技转移的公司,同时它也是世界上首创及最为成功的科技转移公司之一。该公司继承了魏兹曼科学院的传统,致力于将技术成果转化成盈利的企业,服务于社会。
耶达公司之技术转移模式
耶达公司可能是世界上唯一 一家拥有三大最赚钱的药物专利的公司,每个专利每年都可获得超过十亿美元的收入。这三大药物是以色列医药公司梯瓦(Teva)生产的多发性硬化症(MS)药物Copaxone,雪兰诺公司(Serono)生产的Rebif和美国英克隆系统公司(ImClone Systems)生产的抗癌药Erbitux。
1959年,魏兹曼科学院创办耶达研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秉承“让科学家专心做科研,其他事情我们来办”的理念,独立运营,市场化操作,全权负责科学院的技术转移工作,主要包括鉴定评估研究计划的潜在商业价值、保护研究所及其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产业使用研究所创新成果及技术、在产业内为研究计划进行渠道融资等。
耶达公司自创立伊始的定位就是支持魏兹曼科学院成果的商业化,其成效也颇为显著。之所以能够成为魏兹曼科学院基础研究商业化的坚实臂膀,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是多样化的技术转移模式。耶达既能够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也能够通过独家或非独家的形式将技术授权或许可给成熟的公司,甚至是非营利性的机构。在不同类型的授权协议中,最常见的一种是材料转移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 MTA),主要用于生物、制药领域,即把本来属于研究单位的一些产权转移到企业和工业中,这样新研发的技术可以通过企业得到推广,并且在转让后研究人员和企业仍然可获得一些资讯服务。
二是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除了一小部分政府拨款之外,耶达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支持科研活动。一是通过内部资金直接对魏兹曼科学院的科学研究进行资助,确保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并从最开始建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由耶达和一些对项目感兴趣的大公司联合投入基金对项目进行赞助;三,设立奖励基金,对魏兹曼科学院发布的前沿性研究项目进行奖励。
三是有效的激励机制。除了充足的科研经费之外,耶达公司和研究者共同分享成果转移的收益,技术转移收入的40%归研究者个人所有,而不是给实验室。院系、实验室也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但需要在项目开展前就事先约定。这样,一旦项目被商业化,耶达可以从中获取利润,科学人员也能获得较多的奖励,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是持续支持基础研究。耶达持有的最赚钱的专利之一——Copaxone的基础研究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当时的科学家只是想研究其中的原理,意外在向老鼠注射疾病病原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诞生这一药物的核心技术。然而,当时并没有公司愿意购买这项还处于初始阶段的技术进行研发,于是他们在学院的支持下继续研究,直到16年后梯瓦公司的出现,发现了它的价值。Copaxone一经上市就成为梯瓦的“摇钱树”,作为全球最畅销的多发性硬化症药物,其年销售额超过40亿美元。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技术转移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机制建设经验,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包括管理体制的完善、经费的投入以及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其次要大力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强化技术转移机构的网络布局,拉近机构与高校的距离,依托高校培养更多的优质人才;第三引导企业加大创新力度,调动企业的研发积极性,活跃企业与科研院所的互动,解决“供需脱节”问题;最后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给予科研人员、发明人等足够的保障,提升产业化意识。
来源: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秋凡科转等
邮箱:ceo@lianyun.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