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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
(二十)按规定组建成都天使投资母子基金,按照“投新、投早、投小、投硬”原则专注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鼓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等区(市)县联合创投机构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群,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中试研发、颠覆性技术等项目。〔责任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产业集团、成都科创投集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有关区(市)县〕
(二十一)支持对国有创投企业实行差异化、周期性考核,重点从产业扶持、带动效应、风险控制、经济效益等方面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对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合规经营责任仍产生投资损失的,不按项目单独考核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二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科技信贷产品,深化推广“人才贷”“成果贷”“研发贷”等“科创贷”产品,对银行发放“科创贷”产生的贷款损失,经审定后给予最高50%的风险补偿;对获贷企业给予贷款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九、升级成果孵化转化载体
(二十三)深化环高校知识经济圈建设,构建能进能退、末位淘汰机制,推进高校学科建设和地方关键产业融通发展,根据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服务等标准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运营机构500万元补助。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高校与所在区(市)县利用校园及周边存量非住宅类房产建设成果转化孵化载体,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报产业部门备案,在5年过渡期内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市)县〕
(二十四)对新获批的国家未来产业创新试验区、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区(市)县联合在蓉高校以“一园多区”“飞地园区”模式,采用“政府+高校+企业”方式共建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绩效,每年分档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
十、建立西部(成都)科学城成果转化机制
(二十五)支持西部(成都)科学城、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建立在蓉跨区“创新策源+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模式,深化“总部+基地”“研发+制造”新型协作关系,联合“三个做优做强”重点片区共建产业园区,探索“统计分算,财税分成”等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