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技术符合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定位,对本市经济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
(4)申报单位通过有关技术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或所在国家(地区)发明专利,参与有关技术所在领域国际标准制定,获得国际组织、当地政府、当地科研机构等各类国际官方机构资助、奖励、认定,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2.设立海外研发中心:
(1)近3年通过自建、并购、合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对提升在京总部的创新能力、技术水平、产品(服务)质量等能够起到显著作用。
(2)注册成立满1年的海外研发中心,需获得1个(含)以上国际发明专利或所在国家(地区)发明专利。
(3)注册成立不足1年的,需申请1项(含)以上国际发明专利或所在国家(地区)发明专利并处于实质审查阶段。
(4)研发成果具有支撑性或前瞻性,对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起到基础性支撑或引领未来发展的作用。
(5)具备满足研发工作需要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配置,应有高水平科研带头人,拥有一支研发能力强、人员组成稳定的国际研发团队。
(6)申报单位参与有关技术所在领域国际标准制定,获得国际组织、当地政府、当地科研机构等各类国际官方机构资助、奖励、认定,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国际技术认证、人员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
1.对于技术成果首次海外应用,根据有关技术取得及获得受理的国际发明专利或所在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情况、海外应用情况,申报单位对本市经济及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分档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根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成果,研发团队研发能力及国际化水平,对在京总部发展及本市经济及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分档予以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转化。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创新主体通过在海外设立科技园区、孵化器、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或直接开展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推动优质技术项目出海或转化落地,促进中关村示范区成为承接国际技术转移的重要目的地和对外辐射源。项目出海是指推动本市项目在海外与当地创新主体达成技术转移合作并在当地实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转化落地是指推动海外项目在京创设企业并实缴出资运行。
(二)支持条件
1.定期组织国际技术转移对接或跨境孵化加速服务,近3年促成10个(含)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或跨境孵化项目,其中,上一年度促成3个(含)以上。
2.近3年推动转化落地项目累计获得1亿元(含)以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或有2个以上在京转化落地项目已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