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能够独立接受评价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见附件1)。
第五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应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根据科技成果类型、评价目的和应用场景进行分类和多维价值评价,注重综合性与有限性相结合,注重科技成果价值产生的时点规律和预期发展。
第六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应委托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据科技成果类型组建评价团队(见附件2),主要采取同行评价、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可通过会议评价、现场评价、网上评价等途径展开。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含科研任务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与评价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评价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第八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可按照申请受理、制定评价方案(包括对成果进行分类、明确评价要求、确定评价标准、收集信息、组建专家评审组等)、多维价值分项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交付报告五个阶段进行(见附件3)。
评价程序具体包含以下步骤:
(一)评价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选择评价方,提交相关评价材料。
(二)评价方对评价委托方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符合性审查,达到受理要求后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价方案,签署委托合同。
(三)评价方根据评价方案确定评价方式,收集成果多维价值评价信息,组建专家评价团队。评价团队一般由各类专家、行业用户、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人员组成。
(四)评价方开展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撰写评价报告(见附件4)。
(五)评价方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评价报告盖章后交付评价委托方,评价方整理归档科技成果评价相关资料。
第九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指标一般应设置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指标(见附件5)。评价方应根据科技成果类型和评价目的对评价指标进行设置与赋权,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多维价值综合评价(见附件6)。
第十条 科技成果多维价值评价结论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特大科技成果、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技成果、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技术市场交易、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以及其他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投资融资。作为投融资过程中开展尽职调查的参考依据。
(三)科技成果管理。作为政府、高校院所、企业等的科技成果管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