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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 | 北京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条件、方式及金额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21天前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技信用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7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