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条件
1.企业符合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
2.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或从事研发服务、科技推广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业务,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综合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未来发展潜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后续技术研发、产业化落地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事前补助项目,原则上应签订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