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支持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
第十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梯度发展。
(一)支持内容
1.建设标杆型孵化器。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建设和培育标杆型孵化器,促进一流孵化人才牵头组建专业化团队,搭建开放式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孵化运营机制,树立旗帜标杆,引领孵化模式变革,带动园区创新创业生态不断优化提升。
2.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推动创业服务机构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壮大高水平孵化服务队伍,升级“共享科研”孵化和产业融通孵化服务能力,促进与外部资源链接和协同,加快迭代升级孵化模式,进一步扩大孵化绩效产出,持续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及优质项目。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建设标杆型孵化器支持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内外优秀孵化人才团队牵头设立,核心成员具有跨国公司、领军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及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从业经验。
(2)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3)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市场拓展等服务,相关服务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要求。
(4)已培育或储备优质科技型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家(个),能够推动企业“升规升强”,能够带动相关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促进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提升。
2.申报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产业孵化服务能力建设,在聚焦产业孵化、探索孵化运营机制创新、做强区域孵化品牌、强化国际化要素流动等维度,至少选择一个维度进行升级发展。
(2)提供的孵化场地或所属区内注册的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关村高新企业不少于3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30%,当年在孵企业首次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1.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根据标杆型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实验设施购置、租赁、运行维护,运营管理,人员支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