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技术经理人由所在单位申请登记,所在单位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也可以由技术经理人直接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登记的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技术经理人申请登记时,登录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认信息填报及附件上传无误后,系统内提交。
(二)市场办对技术经理人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进入技术经理人人才库。
(三)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每年在系统中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在技术经理人人才库的技术经理人发生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规范与促进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库及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在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清退。
(一)登记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连续2年未填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从事的技术转移活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第十三条 推动技术转移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技术转移标准研究和制定,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化发展。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库技术转移机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符合技术经纪高级职称破格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工作落地,充分发挥评价工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激励和决策支撑作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
为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工作,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要求,开展针对在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央企研究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以及各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的评价。为顺利推进评价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