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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如何同时给予职务成果完成人现金和股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754天前 | 29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张三是专利P的权利人,无论是专利权转让还是专利权作价投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利权转让收入适用财产转让税目,张三可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医院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A医院或C公司和张三以专利权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均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取得股权时暂不缴税,A医院或C公司在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张三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分析,前三种方式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均存在一定障碍,而且程序复杂,操作流程比较长,费时费力。综合来看,先赋权再部分转让、部分作价投资,不仅程序比较简单,也不存在税收风险,相比前三种转化方案,是可行的。




03

案例分析




从上述四种转化方案比较分析可知,本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科技人员奖酬金分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张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根据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A医院可以将专利P的部分或全部专利权赋予张三。由于现行的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还没有覆盖各类主体及其各类人群,是否赋权,如何赋权,A医院、张三和B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简化操作流程的需要予以选择。本案例中,由于现行递延纳税政策文件还不适用于医院对医生的股权奖励,A医院对张三赋权,可以避免医院对医生的股权奖励不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


2.对于一项科技成果,可以采取部分权利使用一种转化方式,另一部分权利使用另一种转化方式。本案例中,因B公司转化A医院的专利P,拟采取部分支付现金、部分支付股权的方式,就可以采取部分转让、部分作价投资的转化方式,即支付现金的,采取转让方式;支付股权的,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这种做法,突破了以往一项成果要么转让、要么许可、要么作价投资的做法。对于一项成果,采取部分转让、部分作价投资的做法,完全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民法典》的规定。


3.对于一项科技成果,可以使用多种转化方式。本案例中,可以采用专利权转让,也可以采用专利权作价投资。但一次性地进行专利权转让或以专利权作价投资,并不能达到预期目标,需要进行接续操作。但接续操作能否进行下去?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操作程序是否复杂?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事先进行推演。如果在接续操作中,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或者太过于复杂的,表明该方式不可采用。从上述推演看,A医院先将专利P转让给B公司,再以现金购买B公司的股权,不符合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政策,不宜采用;A医院以专利P作价投资B公司,再由B公司回购部分股权,不仅操作程序复杂,而且还可能遇到张三不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存在较高的纳税风险,也不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