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科技人员奖酬金分配问题。作者结合案例实际情况,提出了四种合法合规的成果转化方式以及具体做法,分析了成果转化中的症结所在,最终提出思考与建议,以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
A医院是一家事业单位,其取得的一项专利技术成果P要转移到B公司并由其实施转化,B公司作为买方和转化方,要分别给予A医院及P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张三(化名)一部分现金和股权。A医院取得了现金收入30万元,取得的股份拟由其全资子公司C代持。B公司表示,采取现金加股权的支付方式,怎么走流程办手续由A医院决定,B公司会全力予以配合。
A医院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负责人李四发来微信咨询:对于企业给予现金加股权的转化方式该如何操作?李四说,对于专利P的转化方案,拟考虑:采取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成果主要完成人根据A医院的成果转化管理规定获得股权奖励,再将部分股权变现。对此,他有两个疑问:一是张三的股权变现,B公司是否有权优先回购,并由B公司直接将钱款支付给张三?二是这其中是否会牵涉A医院?
A医院的专利P转移到B公司,B公司分别给予A医院和专利P的主要完成人张三一部分现金和一部分股权,即部分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部分采取作价投资方式。A医院是专利P的完成单位,也是专利P的权利人,张三是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但不是专利P的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张三有获得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的权利,但是张三获得的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不是由A医院给的,而是由B公司直接给的。这就给办理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有关手续带来了一定复杂性。
基于本案例的情况,为便于叙述,假定专利P定价为300万元,其中支付100万元现金,余下的200万元以B公司的股权支付,按照A医院奖酬金分配办法,医院与成果完成人之间按照30∶70的比例进行分配,A医院可获得30万元现金和60万元股权,张三可获得70万元现金和B公司140万元股权。在奖酬金分配时,假定专利P转让或作价投资的直接成本为0,B公司出让股权或A医院及张三购买B公司的股权,均按每一份股权1元的价格计算。
在选择成果转化方式时,不仅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还必须同步考虑政策文件规定,特别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既要程序合规又要简便易行。从合法合规的角度看,A医院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部分转让、部分作价投资。具体做法如下:
(1)A医院将专利P的三分之一专利权转让给B公司,取得100万元的转让收入,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70万元转让收入奖励给张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张三可适用减计50%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当月工资薪金再加35万元,按照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