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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如何同时给予职务成果完成人现金和股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768天前 | 3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4.要充分考虑政策法规的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性、规范性均很强,有的规范是刚性约束,违反了相关规定,会导致以下可能的后果:一是有可能承担过错责任,违反了可能要被追责,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免予追责的除外;二是有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影响企业后续的健康发展或者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三是有的因操作流程不明晰,实操性不强,导致科技成果不能如期转移转化,如资产划拨;四是因不能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而不能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五是因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扶持条件或对象而不能适用税收政策,导致多纳税,甚至引发纳税风险;等等。


例如,专利权转让和以专利权作价投资,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再如,对于张三来说,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属于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税目是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是3%至45%的累进税率;专利权赋权后,其专利权转让收入适用税目是财产转让,税率是20%;张三以专利权作价投资,可以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可见,专利权赋权与专利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奖励,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和税率是不同的;张三以赋权的专利权作价投资与获得的股权奖励也不同,前者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后者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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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建议




从李四介绍的情况看,本案例比较特殊,B公司既给科技人员现金又给股权是好事,但对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却是出了一道难题。作为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职能部门,或者技术经理人,或者技术经纪人等,必须较好地解决这道难题,以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


1.企业的主体作用要得到尊重和体现。B公司购买专利P,既出现金又出让股权,既给A医院支付现金和出让股权,又给成果主要完成人支付现金并出让股权,这就同时突破了以下两种传统做法:一是要么支付现金,要么出让股权;二是只给成果完成单位或专利权人支付现金或出让股权,至于成果完成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企业一般不关心关注。这表明,B公司高度重视张三的参与,要给张三戴上“金手铐”。因此,A医院科技成果转化职能部门不能单纯采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转化方式,必须综合运用相关转化方式。


2.必须熟练掌握政策与法规。本文列举了四种可行的做法,但每种做法需要用到的政策法规是不同的,而且差异比较大。这就要求我们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人员、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如果学习不到位,或者掌握不全面,或者不能灵活运用,都可能影响转化方案设计及转化方式选择,也会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