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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模式研究
来源:本文首发刊载于《科技中国》2022年第5期 观察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697天前 | 18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前,新型研发机构进入了发展快车道,逐步成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一支重要科研力量。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要求,新型研发机构要“调动社会各方参与”,以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既是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有力补充,也是促进研发市场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举措。本文以上海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类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功能型平台)为例,研究社会资本参与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优化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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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功能型平台是上海具有公共服务和技术创新功能的平台类新型研发机构,助力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前沿领域产业创新技术发展,推动行业逐步形成国际影响。但是,目前功能型平台链接产业力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能力不足,不利于真正实现中试成果产业化、培育打造产业集群等功能发挥,离高水平助力科技自立自强仍有差距。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功能型平台存在国资占比高、撬动社会资本弱的问题。功能型平台运营机构虽按企业注册成立,但政府出资作为资本金投入与其他社会资本相比占据绝对控股地位,大部分功能型平台国资占比高,有些达到80%甚至90%以上。部分功能型平台发展初期国资与社会资本占股相对持平,但在后续发展中,国资持续进入导致国企代持的国资占股比例越来越大,如某功能型平台的运营公司成立注册时国资控股51%,后国资占股逐步提升至超90%,社会资本占股从49%下降至不到10%。


二是“国资投入、国资监管”管办一体束缚了功能型平台和人才活力。功能型平台的运营公司股权结构决定了其国有企业的性质,目前单一的对外投资方式受制于国资监管和保值增值要求,束缚较大。对在孵企业来说,受功能型平台作为股东方的影响,受到强监管、强约束,科研团队在市场化过程中受干预多,积极性难以发挥;对功能型平台团队来说,技术人员、转化人员不能个人跟投或参与分红,难以有效激发个人活力和创新激情。


三是功能型平台对新兴市场的发掘和塑造能力有限。成果产业化一般需要经历“中试产品化”和“大规模产业化”两个阶段。但目前,功能型平台多聚焦于第一阶段中试产品化,为实验室成果提供工业场地、工业废水废气处理的环评等辅助设施条件,这些是高校院所等研究团队进行中试产品化所缺乏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真正实现产品产业化的第二阶段转化却缺乏重视和相应的能力建设。产业化需求解决的往往不仅是技术问题,还会面临诸如技术创新后带来的成本不可控,产业下游配套创新技术的资质认证成本高、认证程序复杂,技术创新受到现有产业链上下游技术的阻碍等市场性问题。功能型平台仅依靠第一阶段推动产业化,容易产生中试产品下游缺乏买家、在孵企业融资难、塑造新兴市场能力欠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