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功能型平台的“非营利性”与社会资本的天然逐利性相矛盾。根据《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功能型平台定位是“非营利新型研发机构”,同时遵循“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企业化运作,开展自主经营和投融资活动。但是,非营利性影响社会资本继续投资的积极性:一方面,社会资本参与功能型平台建设的机制是投资入股平台运营公司,存在天然的利益回报需求;另一方面,在孵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市场化资本的进入,功能型平台“培育和孵化创新企业、构建产业创新生态”的功能定位需要社会资本的放大效应。如,某功能型平台就出现了平台国资拟按原价出让原始股,出于公益性质支持在孵企业再融资和引入新股东,但社会资本不愿意原价出让,要按资本溢价出让原始股,国资的非营利性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存在冲突,阻碍了在孵企业进行再融资等后续发展。
二是功能型平台现有的运行模式不利于企业孵化和社会融资。以前大多数功能型平台的对外投资方式主要依靠运营公司的资本金进行(如图1所示),管理端和投资端由运营公司一体承担,该种支持方式从制度层面形成了“国资投资、国资监管”,管办紧密联系的情况,科研团队、在孵企业和平台技术人员、转化人员都受到强监管。现行《办法》旨在解决社会资本参与不高的问题,规定运行资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对外投资,鼓励功能型平台利用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社会融资、国家重大项目申报等方式,取得服务收入,逐渐实现自我造血和持续发展。但是在现实中,功能型平台在起步阶段由于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使得其盈利能力不足以实现自我造血功能,亟需社会资本的补充。
图1 现有功能型平台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
三是功能型平台研发与转化服务体系未能充分链接社会资源。《办法》对功能型平台的定位是“以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为主要功能,以培育和孵化创新企业、构建产业创新生态为主要目标。”但目前,大多数功能型平台往往倾向于关注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即是否具有领先性,对于成果在产品市场的情况不甚了解,导致引进孵化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但没有很高的产业化价值,部分功能型平台在与科研人员的对接中也很难提出产业共性技术痛点问题,向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提出方向性科研指导建议的能力较欠缺,对面向市场的大规模产业化和构建产业创新生态,缺乏发现与塑造市场的能力基础。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共性技术支持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功能型平台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强化复合型转移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通过创新共同体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生态,扫清市场障碍,打通研发与产业的双向链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