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部署。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普协同发展,大力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引导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科技创新的正确导向,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创造良好氛围。
管理规范。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在评审、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健全权责明确、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完善项目保密、科技信息公开管理机制。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编制发布项目指南;
(三)组织完成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负责项目调整、撤销和终止的审核等工作;
(六)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筹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加强项目科技伦理治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任务合同书签订、调整、撤销和终止、验收等进行审查;
(二)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
(三)指导管理范围内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治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原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四)按要求组织编报项目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评估及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强化科普工作责任意识,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
(八)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按要求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弘扬科学家精神,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增强科普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