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指南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法人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报书,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项目组织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采取相应的评审方法和评价标准,可重点评价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与指南的相符性,技术路线与方案的创新性和可行性,科技成果评价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等。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按照我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或核查等。会议评审前给专家提供充足的时间熟悉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需要答辩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亲自汇报答辩,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严格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拟立项项目。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拟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立项。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七条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任务导向型的项目全面推行“里程碑”关键节点考核,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视情况予以调整或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及进展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自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