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全过程监督。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局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条 按类开展项目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目标完成、条件保障、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果影响,特别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等。对绩效显著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持续实施;对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实施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完善项目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守信激励、严格失信处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四十二条 对受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未能完成的,如科研团队确已做到履职尽责,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组织专家评议,可对其予以免责。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